企业成功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几个案例
在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要证明相关企业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二是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取证并用相应证据来追究员工违约责任?
下面通过深圳地区几个实务案例,介绍一下几种常见的证据及取证方式。
案例一、崔*、深圳小*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案(2020)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通过查询疑似竞争公司经营范围及股东信息,看该员工是否为新公司的股东,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崔*入职深圳小*公司,岗位为技术总监,其在职期间,在外开设与深圳小*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深圳市伯*公司,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崔某抗辩称,其在外开设的公司与在职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法院没有采纳。
案例二、深圳金*公司、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2020)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通过查询公司经营范围及股东信息。劳动者以其近亲属的名义设立新公司或者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有一定隐蔽性。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森*公司系贺*的配偶和亲属经营,贺*与森*公司之间利益相关联。而森*公司和深圳金*公司工商登记的该部分业务相同,贺*任职深圳金*公司期间为森*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提供技术支持,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案例三、深圳市粤*公司与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2020)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通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经营范围。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李*在入职深圳市粤*公司之前,即已在与深圳市粤*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邦X公司担任监事职务,李*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李*抗辩主张其本人的身份证被邦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借去,其对担任邦X公司的监事一事并不知情,亦未在邦X公司参股、出资、分红,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因竞业限制规制目的是为了排除用人单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泄露或者被利用的可能,并不需要审查劳动者违约损害后果事实,李*上述消极行为难以审查认定且并不影响对其违约行为的构成认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四、李*与深圳市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通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社保信息,对比产品专利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深圳市租*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订单及付款明细证明李*售卖与深圳市租*公司专利产品相类似的产品,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2019年3月,××公司开始为李*缴纳社会保险,而××公司经营范围与深圳市租*公司相似。××公司为李*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已足以证明李*入职该公司,李*主张其未实际入职该公司,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公司经营范围与深圳市租*公司类似,因此应认定李*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案例五、雷*、深圳市默*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查询公司经营范围及股东信息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首先,雷*与深圳市默*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雷*相关的竞业限制义务,且该约定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所约定的违约金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第二,雷*在深圳市默*公司处的岗位为工程生产岗位,了解深圳市默*公司的产品生产、产品特点等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三、深圳市默*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雷*及其配偶曾担任东莞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配偶曾为东莞科*公司股东,东莞科*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产品与深圳市默*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产品存在重合,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雷*在竞业限制期间,任东莞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与深圳市默*公司公司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第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旨在补偿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择业受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雷*从事生产或者经营与雷*同类产品活动,发生在竞业限制期间,雷*在竞业限制期间已领取深圳市默*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因此,雷*主张其非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及深圳市默*公司延发经济补偿金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雷*或其配偶经营的公司是否实际开展业务或关闭,以及是否造成深圳市默*公司的实际损失,均不影响同业竞争的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以及竞业限制违约事实的认定,因此,雷*关于东莞科*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已关闭或未给雷*造成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摘要):依本案查明事实,雷*于入职默*公司当日已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涉案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相关权利义务。雷*上诉主张其在不知情情形下签订前述协议,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前述《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即应恪守履行。本案中,雷*于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担任东莞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均与默*公司存在重合。前述情形显已违反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雷*关于其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亦有悖诚信,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雷*应付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综合考虑雷*在默*公司任职期间的收入情况及其违约情形,一审法院酌定雷*向默*公司支付违约金96000元,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六、深圳市歌*公司、方*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5民初*号
取证方式:查询公司经营范围、劳动者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方*在竞业限制期内,分别有发*公司与德*公司为方*缴纳社保,以及发*公司与时达公司为方*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税;方*虽称其与发*公司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述社保缴纳以及纳税情况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反驳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结合方*自述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42000元服务费之事实,深圳市歌*公司主张方*在竞业限制期内存在与发*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第二,时达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为方*申报缴纳了2019年9月至12月以及2020年3月、4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时达公司与O*O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电子邮箱均为luo×××@o*o.com,竞业限制期届满后方*便入职了O*O公司;同时,2019年12月发*公司为方*缴纳社保时,时达公司为方*申报纳税了当月税款;2020年3月、4月发*公司、时达公司均有为方*申报纳税,方*对于以上情况均未能作出说明,深圳市歌*公司据此主张时达公司与O*O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方*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变相通过时达公司为O*O公司提供服务,确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第三,综合对比深圳市歌*公司与发*公司、O*O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的产品,三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竞合,均从事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开发及销售等相关业务,经营的智能手表、智能音频眼镜也属于同类产品,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足以认定深圳市歌*公司与发*公司、O*O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案例七、唐*、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劳动者进出新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通过合同创设报告义务。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腾*公司主张唐*离职后未依约报备其就业情况,腾*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唐*要求其反馈就业情况,唐*仅接通以此还以在开车为由拒绝反馈,其余电话均不予接听。因唐*承认其离职后未向腾*公司报备就业情况,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唐*主张,腾*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唐*入职今*公司,其提供的视频系非法取得,真实性存疑,另外唐*也没有拒绝反馈工作情况,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认定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本院认为,虽然腾*公司仅提交了视频资料,但唐*确认视频中的人员系其本人,该视频资料亦未侵害唐*的隐私,并且对于视频中所显示唐*持门禁卡多次进出今*办公场所的事实,唐*未给予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结合唐*在所谓委托北京*公司深圳分公司交纳社保的问题上做了虚假陈述,在综合整个案件情况下,一审采信视频的真实性,认定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八、杨*、深圳市卓*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号
取证方式:查询公司经营范围及社保情况
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深圳市卓*公司提供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深圳美xx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卓*公司的专利查询,已证明深圳美xx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公司经营项目均包括了雾化器、电子烟及配件等,均有多项关于电子烟的专利,从上述内容可见,深圳美xx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深圳美xx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了社保,杨*主张仅为社保挂靠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上几个实务案例,用人单位主要是从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社保信息、个税缴纳信息、拍摄视频(部分做了公证)这个角度进行收集证据,现实中还有很多种收集证据的方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
一点建议:用人单位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配偶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避免劳动者通过配偶经营、投资与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而损害单位利益;同时在竞业限制协议里面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应当就自己的就业情况向单位进行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