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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应视单位已经履行了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以电子劳动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一:
2017年7月25日,老郑入职W汽车公司,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直至2017年9月20日,W汽车公司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一份电子合同,并通知全体员工认真阅读该合同后提出疑问,若三日后没有疑问,就由公司人事组织所有人签订电子版劳动合同交财务备用。
然而老郑认为电子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订。
老郑因为和汽车公司上级起了冲突,决定辞职不干了。于是他工作只持续至2018年3月底,同时也开始操心起他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赔付问题。
在2018年4月,老郑向所在的Z区仲裁委提出,要求W汽车公司支付其在公司任职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然而W汽车公司不服裁决,称“当时公司也是想着双方方便,便于资料管理,也已有进行通告”,后诉至法院。
仲裁结果:
一审判决
原告W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老郑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双倍工资共41190元。
二审判决
1. 撤销G省L市Z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
2. W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郑支付2017年8月26日至2017年9月2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5884.28元。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因原、被告之间实际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W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是被告拒绝签订,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老郑于2017年7月25日入职,W汽车公司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W汽车公司在2017年9月20日才通知老郑日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然而,由于2017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存在于W汽车公司,而是老郑拒绝签订所致,故上诉人不应支付此期间的二倍工资。
对于老郑辩称电子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劳动合同,故拒绝签订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故电子劳动合同也是书面劳动合同,故对老郑的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劳动者工作3年,离职前一直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被公司克扣一月工资,愤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仅支持被克扣的工资。由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所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间,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二:
小徐于2015年2月21日进入H销售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主要负责产品销售的工作。但是工作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直至2018年3月末,小徐因为父亲生病需要辞职回家照顾老人,公司以小徐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为由,克扣当月工资6800元(底薪加提成)抵作对公司损失的赔偿。
小徐为此感到非常气愤,听说没签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仲裁。
小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2018年3月预留工资6800元、自入职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合计39800元。后来因为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未结束,小徐提出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委于裁决终结审理小徐与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然而H销售公司不服裁决,称“小徐的离职给本公司有造成一定损失”,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对小徐要求H销售公司支付其2018年3月份的预留工资,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小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H销售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足以确认公司预留小徐2018年3月份工资6800元,H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H销售公司辩称小徐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朱先生所主张的自2015年2月到2016年3月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能被法院支持。
至于2017年1月之后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说,小徐早在2015年2月即已依法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小徐也就无权再要求支付2015年2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双倍工资,更无从谈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1. 电子劳动合同也是书面劳动合同;
2.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责任,故无二倍工资赔付;
3.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而是具有惩罚性的赔偿金,故不适用特殊时效,而适用一般时效;
4. 仲裁时效: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少于一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次日;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等于或多于一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超过仲裁时效,则双倍工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使得一部分劳动者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手段,其目的在于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力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各个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无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有多种,申诉中仍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并非必然。另外,各地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处理二倍工资争议时,还需了解当地司法实践情况(比如时效起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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