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此案例作为一名女性工作者我还是比较能理解的,女性就业压力在实践中还是很大的。你去面试,一定会被问结婚了吗?什么时候结婚?生育了吗?计划什么时候备孕?结婚婚假、生育产假会影响工作,你将如何来协调等?这种用工“歧视”我们该让它继续下去吗?我们都需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也是值得企业和HR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尽责还是一味“借机”逃避?
相信自己,用微笑迎接生活工作各种考验!
法律小课堂:___鉴于篇幅过长,很多法律条款未一一列出,主要条款大致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内容省略)
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含第三十九条内容的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特殊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注: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了孕,如果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或是违背立法遵旨),或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法。
在此我们做HR要实事求是,不要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还是要有的。我相信和谐、公平公正的企业氛围是每个求职者所希望的,那么这就需要HR工作者们去改善、完善、去平衡。做人做事除了循法有必要的时候还要兼情兼理!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注: 也就是说女职工“三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中的任何一条(公司规章制度中也要明确那些行为属于此范畴,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立法遵旨想违背)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经济补偿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怀孕的能否解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此种也是不可以解除的,合同到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能否规定试用期中发现怀孕的或者隐瞒怀孕的能否以严重违纪为由来辞退?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与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有冲突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立法本意,这种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是行不通的,所以此法不可行。
关于个人隐私权
隐私就是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她怀孕或者是领取结婚证没提前告诉公司是她的个人权利,即是她不告诉公司那是个人隐私也是个人自由,所以公司无权强制要求,那么何谈隐瞒呢?!
为何要设试用期?
在试用期之前是经过招聘筛选(条件选拔阶段,侧重的是专业、学历等)→初步筛选(能力、适应性等方面)→试用期(能力甄别阶段)→转正(能力认可)
试用期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双方相互认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和了解及双向选择的一个过程。
国家法律法规给了企业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总是出现因为没有合理利用试用期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如该案例中“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觉得她对工作还没有完全上手,所以领导决定可以转正”既然在试用期中(案例试用期不知的几个月,由于信息描述模糊,也不知其岗位性质)已经有意识觉得她工作接受能力较慢,最终选择给转正,说明公司已经认可她是符合该岗位录用要求,显然她已经是正式员工了(转正依旧按试用期工资做法不妥,企业明白私自延长试用期是无效的,当然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年限依法而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过了试用期再想解除就没那么容易了,何况女职工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企业在选人用人中,试用期是很重要的,宁缺毋滥。但是,往往归于现实可能出现招人难的问题,很多企业最终都是能用就用,试用期中员工的表现那怕是尽不如人意最终还是让其转正,最后又觉得实在不适合岗位或是企业需要的,那再说解除经济补偿及一些可能预见的麻烦是不容易避免的。
注:不赞同也不支持企业利用试用期来逃避责任,辞退实无任何过错的“三期”内女职工的行为。作为HR不能成为企业违法违规逃避责任是“帮凶”!创造和谐、规范的企业人事管理是HR该去坚守和做的事情之一。首先,我们要认清自己先是一名劳动者。
入职体检的必要性:
不管是出于何种角度和立场,员工入职体检这道手续还是很有必要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本钱,何谈创造价值?
1、规范用工录用管理,也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
2、选择是否符合公司岗位用工要求;
3、是否患了慢性疾病等其他可能影响他人健康的疾病等;
4、 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想要且可以在被允许范围内了解的)
公司可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选好体检类别项目即可。
双方自行沟通协商
此种问题只能按照你们双方之前的约定,可与其沟通协商,但是要注意方法,切勿威逼利诱等言语及手段,以防被对方收集证据。除非其本人有意愿辞退养胎那是再好不过了。可从岗位及该员工身体等方面入手聊聊。也可使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岗位(比较适合三期女职工的岗位),剩下的就靠案例主人公自己了。
强行辞退风险很大!
企业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还是要承担的,人类结婚生育是自然规律,我们需要尊重客观事实。
注:结婚生育备案只是做预计信息统计了解,意外怀孕,闪婚等这些是想要纳入制度来作为一种约束限制女职工(结婚或怀孕)劳动权利是不可取的,制度中的任何体现歧视性条款及违背国家立法旨意的都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也类似录用后怀孕的案例还少吗?企业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逃避不是办法!要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切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不要与国家法律法规想冲突。
你的经历就是你的资本!
复杂的事情简单做,你就是专家!
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你就是行家!
重复的事情用心做,你就是赢家!
53楼 新疆散人
看了本文,也看了诸多大侠的评论,心里很不是滋味。本人觉得作为在企业工作的HR(haoren,or huairen),应该是而且有能力站在企业和员工双方的角度处理问题最好不过了。就本文描述的情况来看,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招聘一开始就详细了解该员工的婚姻状况,可能是想避免录用即将结婚、生育的员工。从这点来看,显然企业的做法有违法律也不合情理。二是企业领导之所以很生气,要人事拿出处理的办法,本人觉得是管理层觉得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觉得此员工不诚实。就事论事,员工的确是隐瞒了怀孕的实事。在此事上可能企业和员工都觉得自己处在弱势。本人觉得既然员工答应企业暂时不结婚怀孕,就要履行承诺,在企业做出成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心理上都接受了你,再实施自己的计划也未尝不可,毕竟企业是要创造效益的,刚进来还没创造价值就病休,企业的想法也要理解。
52楼 merrycheng
现实中,就业歧视的太多了。
51楼 小玲玲
说得好,我们公司也遇到了上面相同的情况,当时是和员工协商一致给予补偿的
50楼 过客的依赖
学习了
49楼 短松冈
受教
48楼 星晴1982
说的真好,有理有据,学习了。
47楼 野草丛生
绝对不能帮助企业违背违规逃避责任,做人也得有底线的。
46楼 MARSZHANG
学习了
45楼 黎强
学习了,分析的很细致,很专业,非常感谢!
44楼 茂璐
学习啦!
43楼 多林三木
学习了,谢谢分享!
42楼 阳光艳丽
很全面,很详细,学习了,谢谢分享!
41楼 指纹的出口
学习了
40楼 钧华
学习了,受用,精僻!
39楼 江西
这个我觉得还是很有理的
38楼 Sunny3776
谢谢分享
37楼 芸姐姐
写的很详细,看来实践真的很重要,我对劳动法了解,单不熟,看来得细细研究
36楼 首席人才官的北漂生活
太全面了,学习!
35楼 东洋之花
详尽全面,图文并茂,谢谢!
34楼 Ivy芬
谢谢,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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