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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未毕业学生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齐涛 2014-05-15 16:28:05

    小张到2014年7月才毕业,他于2013年11月开始在一个单位任人事助理,入职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还没毕业,按在单位实习处理,与小张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800元/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单位也没有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为小张规定了详细的岗位职责,并按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2014年4月,单位口头辞退了小张并结算了工资。随即,小张便到仲裁,要求单位:

    1、按同岗位2500元/月的标准补发工资。

    2、补发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

    4、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请问:小张的要求能不能得到仲裁支付?如果能获得支持,单位应支付小张多少钱?如果不能获得支持,为什么?


      请各们同学把自己的意见写出来,最好按案例解析的方式进行。答案并不是唯一的,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 无需白夜

    无需白夜 2015-06-29 16:54 回复 赞(0) 49楼

    如果签订三方,那么在辞退时又存在相当的麻烦。像该单位明显想用便宜的临时工的行为,单位估计没签订三方协议的,用工身份应该可以争取到劳动者吧
  • Gitina

    Gitina 2014-07-15 23:06 回复 赞(0) 48楼

    小张的要求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因为小张还未毕业,只能是按照实习生处理,而且实习生是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只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就可以了。所以不存在双倍工资。

  • 桃桃617

    桃桃617 2014-07-15 09:13 回复 赞(0) 47楼

    合同签订问题:小张虽然到2014年7月份才毕业,但他上一学历(高中)就早已毕业,如果小张主张按照高中毕业来维护自己的劳动者的身份,仲裁可能会认定他劳动者的身份,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获得双倍工资的要求可能会被仲裁支持。所以对本案中,单位在录用顶岗实习的大学生时,应该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一式四份的那种(有公司联、学校联、个人联、当地主管部门联),单位同时可以和毕业生再签订额外的实习期协议。明确他的用工身份:实习生而不是劳动者。

    工资问题:实习生的待遇各地规定的可能不一样,就江苏而言,根据最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例》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所以单位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肯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缴纳社保问题:这个问题仍然是小张身份的确定问题,如果仲裁裁定是实习生是不用缴纳社保的,但如果是劳动者的话,肯定是要缴纳社保的。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小张身份的确定,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缴纳、同岗同酬,小张主张的这些权力,就看本案中的人力资源部做足了功课没有,如果都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支持,那么小张得到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 心平如镜

    心平如镜 2014-07-15 08:51 回复 赞(0) 46楼

    小张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因为小张已成年,如果签订了实习协议或岗前培训协议才可以不予认定劳动合同关系。
  • 君子之交淡如水

    君子之交淡如水 2014-07-15 08:31 回复 赞(1) 45楼

    该学生和公司属于一种劳务关系  不能获得劳动仲裁支持  如何受了工伤  公司还是有些责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 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 z1orz

    z1orz 2014-07-08 12:01 回复 赞(0) 44楼

    其实这个案例的法律支持本身就是一条在法律界很有争议的条款: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小张只是大一、大二、大三,那么没有任何争议,他不是就业。但是小张是应届生,于是争议就来了:应届生是在校生没错,可他们出来找工作到底算不算“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事实上,这一点争议很大,恐怕很多仲裁的庭长都很难把握,因为只是照搬法律条款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应届生会很吃亏。就我以前关注过的好几个类似案例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合理、合法并且证据充分,按实习算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企业违法、证据不足或者签订了合同,那么仲裁很可能会做出倾向于应届生的判罚。

    这个案例中,仲裁很可能会支持第一点,其他的就很难说了。

    另外,三方协议只是一个毕业后的就业意向,不是实习协议

    关于这条法规的争议,可以百度“江苏省海门市在校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当时很出名的一个案件,http://news.sina.com.cn/c/2008-05-07/173315495098.shtml这是新闻链接

  • Burning007

    Burning007 2014-07-08 11:22 回复 赞(0) 43楼

    因不是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小张已满16周岁,故小张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极大可能会被确定。根据小张的仲裁诉求,关于工资补发标准需要小张和单位举证证明,不能单方认定补发标准。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第二、第三项诉求应予支持。第四项诉求需要单位举证解除事实及理由,如确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本案事实,双倍赔偿金用工方在所难免了。
  • 小海1

    小海1 2014-07-08 10:46 回复 赞(0) 42楼

    部分支持,例如工资!

  • YvonneW

    YvonneW 2014-06-26 10:25 回复 赞(0) 41楼

    部分支持:

    1、小张尚未毕业,不是独立劳动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2、入职后,应签订就业协议,缴纳应届生补充险(商业险),工资双方协商;

    3、综上,可争取签订就业协议,补充缴纳商业险。

  • yanina晓晓

    yanina晓晓 2014-06-24 10:58 回复 赞(0) 40楼

    1、不能 ,因为他未毕业 属于实习生 而且那个也不是工资 是实习补贴

    支付双倍工资 不能;公司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公司不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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