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6-0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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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M公司的请求是不合适的。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现戴小姐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相同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戴小姐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方要求戴小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