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10-25 13:54 回复 赞(0) 2楼
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些争议。
这是上海一中院的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恩克雅公司与马新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须提前2个月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马新骅于2011年7月14日提出辞职后继续工作至9月13日,系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同年9月13日恩克雅公司口头通知马新骅不用上班,系告知马新骅的辞职行为于该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并非恩克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恩克雅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我个人倾向这样的约定无效,因为这样约定明显是企业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加给劳动者义务,不应当有效。
上海的判决是否具有指导意义,其他地区持什么观点还需要找找相关判决或者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