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何某等四人与某光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龙岗区横岗六约。因第六分厂生产调整,何某等四人所在的生产线已经停止生产,某光学公司、第六分厂与何某等四人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何某等四人可以选择至惠州或深圳其他厂区(位于龙岗区横岗六约)上班,但何某等四人不同意。
后,何某等四人以被迫离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案件争议焦点:何某等四人以某光学公司、第六分厂强行锁定考勤导致不能正常考勤为由被迫离职是否成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六分厂因自身生产调整,要求何某等四人到龙岗区横岗六约的其他厂区上班,在双方未主张存在降职降薪的情况下,该调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何某等四人应按照某光学公司、第六分厂的要求到位于龙岗区横岗六约的其他厂区上班,何某等四人却仍继续在第六分厂考勤、未从事任何生产活动。
对于是否强制取消何某等四人考勤的问题,即使第六分厂停止了何某等四人的考勤,也不能代表某光学公司取消了何某等四人在被安排的其他分厂的考勤。故,何某等四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被迫离职的原因不成立,一审对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规范优化】
1.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劳动合同的条款设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2. 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约定要契合员工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并对未来潜在的迁移、变更给予合理的预见提示,不宜过宽亦不宜过窄。
3. 普通员工的工作地点可以约定为深圳市,无需细化到某个区、街道、社区。
依据当前深圳裁审实践,公司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公司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4. 公司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例外。
依据深圳裁审实践,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层面,认可公司在合理、适度调整下的用工自主权。
5. 判断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操作是否可行,可参考调整岗位合理性的把握标准。
判断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对“合理性”的正确把握: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员工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工作岗位的地理位置变更不应给员工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四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5760-15763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