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中的N、N+1、2N、2N+1、2(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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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说到银行因组织架构调整,某部门几个员工的劳动关系将不再保留,其中有一个员工向银行提出要求支付9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律师问总经理该员工在公司已工作多长时间,总经理说将近3年,那我们就视为3年吧。
律师说,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总经理说不清楚,但通过沟通协商,该员工说7个月不能少了,且说这个7个月是有依据了,咨询过专业人士。
该总经理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最坏的结果是什么?银行是补偿成本最多是多少个月?希望给他一个法律上的判断,银行希望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处理,便于和这个员工协商。
律师分析
这样的例子,作为HR来说应该经常会遇到,HR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现在也有一些员工提出了2N+1、2(N+1)的计算方式。
首先来说说最坏的结果,最坏的结果当然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两个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即2N)。
从实践中的处理结果看,被裁判机关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是最坏的结果,恢复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补发被解雇期间的工资,这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如果仲裁、诉讼周期长,补发金额可能还超过赔偿金的数额,并且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雇的理由充分,程序操作得当。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经济补偿计算中的N、N+1、2N、2N+1、2(N+1)。
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误导所致。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其实最容易被误读的是什么情况下要“+1”,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当然,不管N、N+1、2N、2N+1、2(N+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那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置。
所以,对于本文开始谈到的这个案例,银行如果操作得当,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入手(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注意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程序性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成本控制为N或N+1可能性是很大的(未提前30日通知)。
实践中,说到离职补偿金时,我们经常会听到N、2N、N+1、2N+1等说法,+1实际上是代通知金,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2N代表的是赔偿金。那么,什么情况下,什么都不用支付,什么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代通知金,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赔偿金呢?
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2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什么情况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代通知金(+1);
2、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则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其实也是代通知金性质);
3、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的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况下,一定无需+1。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可以共存?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六、计算基数
1、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如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则按3倍计;
2、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即病假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按应发工资计算即扣税扣五险一金前的工资,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
4、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应按每年12个月平摊。如2014年8月31日离职,则应算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其中,2014年2月发了2013年年终奖12000元,那么,应平均进2013年12个月里,每个月1000元,则该笔年终奖计算进来的只有2013年9-12月,共4000元是作为计算基数的,其他8000元不作为计算基数。
1楼 史瑞克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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