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简单地说如何处理?那绝对体现不了HR的能力及思维方式。我们只有深入探究企业聘用超龄人员的缘由、现状及问题点,方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超龄人员的定义
目前关于超龄人员的定义是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关于对退休年龄的界定,通常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管理人员为55周岁)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企业为什么要聘用超龄人员?
应该说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有多方面的因素,如劳动力短缺企业无奈用之、使用超龄人员可以不缴社会保险以节省成本者有之;这些都是问题的表面现象,实质是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造成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出于对养老的担忧而不得已继续工作以积攒养老钱,且此类人员多以苦脏累、年轻人不愿从事的工种为主,如保洁、保安、门卫及车间的辛苦岗位,试问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有多少愿意继续工作?所以与其抨击资本的罪恶不如解决超龄人员的养老问题更为实在。
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
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法院、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企业)对此的看法各不相同,可以用——法院很坚决 人社很苦恼,企业很无奈三句话概之。
法院系统:关于此类人员是否适用认定工伤,法院系统是坚定的支持者。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为劳务关系。此法条曾令使用此类人员的单位倍受鼓舞,明确了此类人员的工伤问题不复存在。然2010年最高院答复山东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 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政策在各地也有执行,但遭遇了人社部门的强烈抵触,然法院利用其对行政诉讼的裁决力,不断影响人社部门对此观点的接受度。
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此类人员原本一直坚持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为国发〔1978〕104号关于退休年龄的法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到达退休年龄,则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因而人社部门一直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但在不断遭遇行政诉讼败诉的尴尬境地后,人社部门不得已放弃自己固守的立场,转而倾向法院的观点,如目前江苏的人社部门已经将此类人员也列入工伤认定的对象。
用人单位:在三者中,用人单位无疑是最弱势的一方,由于无法为超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要么不用,要么承担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企业普遍为超龄人员购买诸如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等商业险以规避工伤或意外伤害的风险。
解决之道
案例所涉及的只是HR日常业务中的问题之一,谈不上棘手,处理时可遵循以下的思路:
※在目前的司法氛围下,企业应当接受此类人员也和其他适格劳动者一样,同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企业应当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等商业险以规避工伤或意外伤害的风险;
※发生伤害后,出于人社部门近年来对工伤认定宽泛性的倾向,这样的情形基本可认定为工伤;HR应当为员工申报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那是人社部门的事;如果HR觉得自己申报有难度,也可以让员工去人社部门咨询或申报工伤;
※如果当地的人社部门对这样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可以接受员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相信国家在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调整将进一步惠及超龄人员,那么此类人员中的多数将从就业大军中退出而安享晚年;但在目前政府暂时不能解决超龄人员养老的情况下,应该理解超龄人员工作的意愿,更要尊重企业为此提供的机会,不能让企业单独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期望人社部门在为超龄人员认定工伤的同时也请开放工伤保险的参加渠道;避免部门出政策、企业来买单的情形。
最后建议企业的HR关注当地的司法氛围,对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应了如指掌;在遭遇员工切身利益的情形下,充分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剑,底气充足;同时熟悉实务操作的技窍,霸气隐现,合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有理有据,进退自如,成为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尊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
85楼 不做带锈的钉子
最近在细细品读沙老师的每篇文章 ,或多或少都能从每篇文章学到一些东西 很感谢您的无私分享 前两天买了您的课程 希望跟随您的脚步 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HR从业者
84楼 学而不殆
学习了
83楼 yp6286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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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悠扬雪
很高兴能看到您分享的信息
81楼 JooD
分享内容详尽,态度中肯,建议合理~\(≧▽≦)/~
80楼 风起缘逝
谢谢分享
79楼 天涯何处觅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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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p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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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旺财猫
谢谢分享,受教了
76楼 自信的叶子
公司前段时间刚遇见了这问题,去了社保处,回复不能申请工伤,只能个人与公司之间协商解决。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了一点医疗费用,但从人道主义来说,公司还是给了几万元作为补偿金了结这事的。所以总体来说比较麻烦,就算你买了商业补充的保险,公司还是避免不了要补偿的。
沙燕飞
@自信的叶子:确实江苏的人社部门原来也是不受理工伤认定的,作为企业按民法中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但如果此类人员列入工伤认定的对象,作为企业应有所准备,主要是风险的防范。
75楼 美真
对啊,都没能购买工伤险种,这时候申报工伤认定,这个钱谁出!
沙燕飞
@美真:费用当然公司出,除非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以转移风险
74楼 平静的一天
因为他们退休年龄买不了社保及工伤保险,费用工伤是报不了的。
73楼 verayaya
谢谢分享,不错。
72楼 蓝色的青蛙
问题是压根就没有参保,或者已经退休了,认定也罢不认定也罢,关键是费用怎么解决。这个钱谁出!这才是关键!求这方面的解释。
沙燕飞
@蓝色的青蛙:如果认定为工伤,按工伤待遇赔偿,企业买单;如不能认定为工作,按民法处理,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蓝色的青蛙
@沙燕飞时风:谢谢!
71楼 新钓客
谢谢分享!
70楼 starry
很全面
69楼 多林三木
学习了,谢谢分享!
68楼 枫铃山川
谢谢分享
67楼 夜晨紫露
姜还是老的辣,考虑问题永远比我们要深远。谢谢沙大哥的分享,有时间一定要好好拜读一下您的所有的文章。
沙燕飞
@夜晨紫露:做一个案例真心不容易,考虑法条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及未来的走向,如果仅是《工伤保险条例》里工伤认定及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过于陈旧了,应给阅读者一个全新的思路。
夜晨紫露
@沙燕飞时风:谢谢沙大哥的无私奉献,有你们这些大卡们的经验分享,是我们的荣幸。
66楼 默垨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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