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对企业用工的影响 案例背景: 我们是一家在线教育机构,去年疫情原因我所在的行业迎来了一波业绩小爆发,今年年初老板更是定下快速发展的市场策略,我们人力资源部也是铆足干劲大规模招聘,在拼命加班的情况下成绩斐然,上半年入职近百人。可是最近突然政策变动,国家加大对教育的监管力度。 诚然,企业经营是一种动态,尤其企业的发展战略更是要结合国家、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尤其相关政策的出台,更是对企业的商业模式会产生相应的影响。笔者近期就接到过教育咨询公司的电话,HR声称因为政策导致教培行业经营受限,甚至表露注销公司想“万事大吉”。诚然,笔者对此种想法不予持支持,毕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提倡的宗旨与原则。 回归问题,HR如何应对? 笔者建议HR先从法律角度着手,清楚政策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认定,才可以灵活、平等去协商、阐述事实与理由。 政策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实务中一般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等等。 对于何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作出了解释,即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可见,如果具有明确的政府政策变化所致,是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故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企业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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