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 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447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 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 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 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 新处理。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 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 号)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 平等协商, 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含 20 人)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 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 费情况的,应当依法补发、清缴。 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告知其按规定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将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 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 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 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4、《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二)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企业实施裁员,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 员程序→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并全面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结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 法定费用+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整理保管用工材料 1.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 (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 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 (4)本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如果无法自我确认是否符合裁员条件,各企业不要贸然裁员,要及时与所在 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再启动裁员程序。 2.确定可以实施裁员后,先梳理职工情况,初步确定裁员对象,拟订裁员预 案。组织工作人员对本企业职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掌握职工总数、用工性质、 入职时间、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家庭经济情况、 伤病情况、 月平均工资情况等;初步确定裁员对象和人数、优先留用对象和人数;对裁员可 能产生的经济成本进行全面测算,确保资金到位;对裁员可能产生对生产经营的 负面影响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 依法科学确定启动裁员程序 的时机。 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裁减的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 或者是疑 似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 ②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 工(提示:注意查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③患病或者非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提示:注意查阅《企业职 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④处在孕期、产期限、哺乳期的女职工; 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裁员时须优先留用的人员: ①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职工; ②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③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④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职工。 3.启动裁员程序后,首先向本企业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预案的意 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时, 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工会意见,能当场解决,应当当场解释答复或修改 完善,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认真研究,并书 面答复工会。 本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的,可直接进入下列第 4 步。 4.召开全体职工会议, 向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职工意见, 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召开会议前应当通知全体职工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日期应当安排在正式解 除劳动合同之日的 30 日前,对无法直接联系的职工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例如挂 号信函、邮政专递等)通知其本人。 企业要在与会职工进入会场时组织书面签到备查。 企业应当在会上向职工说明裁员背景(一般包括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等)和 裁员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 可采取会上当场听取职工意见或会后收取职工 书面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备查。 会后应当对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并可采取面谈等方式 与提出意见、 建议的职工进行答复解释,特别是要注意疏导存有异议的职工群体 的情绪。如工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不得裁减人员范围的, 企业应重新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裁减,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如工 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优先留用范围的,企业应重新核实, 情况属实的应优先留用职工,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 企业要对职工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逐一进行充分解释或答复, 确保职工无明显 对抗情绪后,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5.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前,企业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 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 书面报告中应说明企业裁减人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 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 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企业应当认真研究, 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 直至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可。 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企 业应积极配合。 6.在职工全体会议召开之日起满 30 日并完成上述第 4、5 步骤后,可正式实 施裁员方案。 (1)企业应对被列为裁员的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书面证明中应当写明该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日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2)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足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企业应当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 向被裁减人员足额支付工资。 (3)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之日,一次性依法足额支付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还要支付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 计算标准和方法参见后文。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 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和转移手续。办理方式参见后文。 (5)收集、汇总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包括能证明 职工已领取相应工资的凭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文件资料(特别是注意保 留被裁减人员的联系方式),整理归档备查,至少保存二年。《劳动合同签收公 示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发〔2007〕16 号)的要求制作。 (三)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企业实施裁员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需重新招 用人员的, 应当通过企业保留的被裁减人员联系方式,采取有效方式通知被裁减 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程序及注意事项 1、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 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 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具体程序参见上述法律规定中《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 处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注意事项 (1)严格按法定经济性裁员程序进行裁员,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资料,如公 司具备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相关资料、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前说明情况的书面通知 书及通知回执、会议记录文件、劳动部门出具的书面回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的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凭证等等。 (2)不能将以下人员划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之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 察期间的劳动者; 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老 员工。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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