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属于一种非法律性质的说法,即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或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但是,关于何时支付?什么情况下应该支付呢?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回到案例中,“某员工因公司业务调整工作量不饱和,公司领导与员工进行了口头协商,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员工同意一周内离职。可离职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参考以上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应依从第三点“劳动合同订立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必然包括法定条款,即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企业调整业务导致员工工作不饱和,就也是员工的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而企业又不希望通过调整岗位等其他方式安排员工就业,直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那么公司应毫无异议地支付给员工代通知金。而HR在操作解雇员工时,应随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
1)法条中有明确规定的,至少要提前告知公司领导,提出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如果公司领导满不在乎,那也要告知后期会产生劳动仲裁的可能;
2)公司有法律顾问应提前做好应对沟通,没有法律顾问的企业要提前将律师咨询费用考虑到案件成本中。
这个过程,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处理过劳动仲裁案件的HR都知道各区劳动仲裁大厅里,只要是工作时间都会人满为患。为什么会出现此类情况?第一,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申请劳动仲裁;第二,随着中小企业的日趋增多,小老板们对法律毫无概念,对员工依然采用过去的雇佣思路的“招之则来,挥之则去”。所以,小公司的HR也常常是苦不堪言。但是我在上面提到“关于对法律的敬畏”。大家有没有注意过,企业里财务经理找到老板讲“某些开销不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不允许操作”时,老板与财务经理的沟通,一般情况下老板还是会妥协,为什么?因为类似的法律事件一旦沾上,“小则伤筋动骨,大则引来牢狱之灾”。而HR呢,自身对相关安身立命的法律都处于一知半解,怎怪老板不重视呢。
另外,除了支付代通知金的特别注意外,关于公司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型,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也要特别注意:
1、 关于专项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关于竞业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签订竞协议的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关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规定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形(见上);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见案例分析引用);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关于月工资的相关规定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 关于2N问题的规定
如果公司单方提出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又不存在以上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们则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此时是否需要继续支付代通知金呢?实践操作中,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仅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的情形,而2N的存在前提是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已明确违反法规,所以即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
相信今天的打卡,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醒HR们牢记法律法规,做好老板与员工间的合法纽带。但是对于劳动法律的操作,确实存在一定的空间,但是希望HR尽量以公平、公正角色示人,毕竟我们的身份也是劳动者嘛。
看完打卡,欢迎大家留下有内容的评论,一起探讨进步,同时还能点击这里赚积分!
20楼 狴犴
不错收下
19楼 梦的奥秘
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N补偿金的.
Miss一点儿李倩
@梦的奥秘:抱歉,整理时的错误,按39条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Miss一点儿李倩
@梦的奥秘:抱歉,整理时的错误,按39条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你的观点是对的!谢谢提醒~~
18楼 永远不要高估自己
学习了
17楼 爱钓鱼的樵夫
亲~,根据第三十九条解除的,不是 不存在N 的说法吗? 不过这个案例 经常有,所以再协商一般给予补偿的时候 其实员工态度都是很好的,这个时候最好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不然总是有隐患的。
Miss一点儿李倩
@爱钓鱼的樵夫:抱歉,整理时的错误,按39条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你的观点是对的!谢谢提醒~~
16楼 累累
学习
15楼 冲锋吹的号
我认为此案例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同。工作量不饱和,但并不代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未出现“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
西瓜领队
@文正2014:我的理解和你一样
罗圆
@西瓜领队:同样理解
14楼 江舟渔者
学习了,学法用法,公平公正执法。
13楼 苏轼86122
HR在日常执行补偿金时确实会遇到很多阻力,尤其是老板的不理解不支持。但观念是慢慢疏导的,毕竟“对法律要存有一份敬畏之心”
12楼 3158167
谢谢分享,长见识了
11楼 Harld
第4点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规定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形(见上);此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Miss一点儿李倩
@Harld:谢谢你的提醒,你的观点是对的。
10楼 angel6688
最近也在学习劳动法,很受用,谢谢
Miss一点儿李倩
@angel6688:谢谢~~
9楼 小雄雄
谢谢分享,长见识了
8楼 罗罗米
巧了,正好是最近想要了解的内容,感谢,受用了!
Miss一点儿李倩
@罗罗米:谢谢~~
7楼 风雨协作曲
写得还是全面的,简单明了的,谢谢了!
6楼 尔新
代通知金,第一次听说,又补了一课,学习了。感谢分享!
Miss一点儿李倩
@尔新:是否从事HR工作,学好劳动法规都对自己是有帮助的。加油!
尔新
@lqluck李倩:李老师:您好!工作的单位人少,大小事都做,对HR专业工作感兴趣,要是工作中会遇到的,在这个平台上学到很多,以前不知道的知识。感谢各位老师分享的好文章。祝您周末愉快!谢谢!
5楼 dreamy龙
这里提及的竞业禁止条款,员工辞职以后,不能从事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来维系这样的禁止条例?
羽毛妈
@dreamy龙:看之前的文章,有费用的
Miss一点儿李倩
@dreamy龙:之前的卡文《以史观今 用人之道》http://www.hrloo.com/lrz/14227050.html主要就是介绍竞业协议的问题,有时间可以再回顾一下。
大朱姐
@dreamy龙:不得低于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长竞业限制时间2年;用人单位提前提出解除必须多付三个月补偿金;三个月没付的员工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竞业限制
Harld
@dreamy龙:是
Harld
@dreamy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KimiRaikkonen
@dreamy龙:需要的 竞业限制企业需要支付费用
后面还有1条评论,点击查看>>
已显示全部 收起
4楼 浩歌
很到位 不错
3楼 小穆鑫
学习了
2楼 3wsok
学习了,谢谢分享!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