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责任认定不能简单的归结为两个下属没有关闭电源,他们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错误,但是,就案例而言,感觉这是一个企业内部管理程序较松,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首先,作为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制度是需要制定的非常严谨的,一名生产员工在下班前不能完成手头工作,是该员工的工作效率问题,为了一名员工而特意晚半小时关闭电源就已经存在问题。其次,主管交代了一声,作为主管,需要较强的敬业精神,要不就是自己亲自负责(因为不关闭电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主管按理应该亲自监督,或者半小时后电话等手段监督是否完成工作,并关闭电源),而不是随口的交代。第三,两名下属因为都以为对方关了而不关的逻辑也有问题,既然交代了两个人,那宁愿重复的去做也不可以以为对方会做而自己不做,工作责任心不够。 同时,作为生产加工企业,在规章制度和流程把控上,企业也存在过错,所以责任认定中,企业方也是存在经营漏洞的,所以按照责任和职级,可以适当扣除以上一系列员工的绩效、奖金。但是,最重要的还是,通过此次事故,找到生产流程中存在的漏洞,查缺补全,用制度管理企业,还需要,就此次事故的教育意义在员工中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牢固树立相关责任意识,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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