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基础。公司也需要通过工资的发放、扣款等方式实现经营管理。既然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工作的对价,如公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律如何处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条文简单,但什么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克扣工资,二是无故拖欠工资。
按江苏高院的意见,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少发、明确表示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工资发放的数额存有异议。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并无异议,用人单位并未拒绝发放劳动者工资,只是对支付时间有争议。因此,公司与劳动者对发放的数额是否存在争议,是二者主要的区别。
关于克扣工资,如果劳动者想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者公司想避免劳动纠纷,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公司克扣工资达到多少数额,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笔者的经验,克扣或争议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元,但仍具体要结合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等确定。
近期,苏州中院一则案例中,公司以劳动者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为由,扣减了劳动者2日的工资1200余元,最终被法院认为克扣工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余万元。
法院认为:X公司对该二人一起在上述期间的出差作出不同处理,对李某的考勤按出勤对待,对员工B的11月20日至22日的考勤亦按出勤处理,却对11月23日、24日按旷工处理并扣发该两天工资。X公司对员工B2017年11月23日、24日按旷工处理并扣发该两天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X公司提供的薪资表,X公司扣发员工B工资标准每天为基本工资13190元/21.75,故X公司应向员工B支付该二日工资1212.88元。
员工B以X公司克扣工资、减少工资收入为由解除与X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确认员工B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799.88元,结合员工B在X公司工作年限,X公司应支付员工B经济补偿207898.74元。
2. 公司克扣工资达到多久期限,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知道工资被克扣后,应向公司及时主张权利,如公司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是30日),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 如公司克扣工资,劳动者需在什么时间内主张权益?
劳动者被克扣工资,与公司之间就属于存在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间是1年,自劳动者知道工资被克扣之日起算。实践中,劳动者一旦签字确认了工资单,通常推定劳动者已经知道工资被克扣。
在江苏高院的一则再审案例中,法院指出,综合以上事实,员工每月在工资单上签字,且在年度考核结果单上签字,应当知道是否被克扣工资,其申请再审称不知道是否被克扣工资,没有依据。员工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工资被克扣后一年内提起仲裁,但其2017年1月25日方提起劳动仲裁,故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4. 那些情形不视为克扣工资
下列情况下,公司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 规中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 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1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委托用人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楼 prx123
完全没看懂,为何赔偿是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