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销售顾问辛苦谈一整天,合同都签了,顾客即将付定金时,说要回家考虑,而销售顾问当场突发心梗晕倒被120救走”一事,有以下一席话,与诸君交流:
1、先说工伤
1)先看工伤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对规定的理解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分“伤害”“职业病”“其他情形”三种,其中“其他情形”就是指的15条的规定,“职业病”显然与本案无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
不管是什么样的“伤害”,显然其范围都是指“人体的肉体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情绪”等“思想伤害”,因为思想上的东西,取证很难,造成的伤害事实更难确认。
3)个人看法
基于以上简单分析,本案中的销售顾问虽然出现心梗晕倒,而且是在公司车展现场,也是因为工作原因,但出现的伤害结果,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2、HR的现实做法
虽然我们可以将法条规定给销售顾问及其家属解释说明,甚至可以让公司的法律顾问出面解释,但作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是难以理解的,也是不容易服气的,总觉得应该“算工伤”,毕竟是“为公司工作出的事”,解释说明不通,怎么办?我认为以下做法更为现实:
1)及时慰问。
毕竟员工为工作而生病,HR部门及销售部相关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医院看望,送去领导的慰问、礼品及一定的安慰金,不管家属和当事人的情绪怎么激动,或者心理有什么不平,公司毕竟有礼在先、及时来看望了,心里总会宽松些,后面发生过激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小些。
2)医保流程。
员工住院了,就需按照当地社保部门对医保的报销流程,准备相关资料,不能拖延,既需要告诉员工本人、家属,也需要向医院当值医生说明情况,还要吩咐公司负责医保报销人员。
3)工伤申请。
HR部门可以代表公司向当事人、家属说明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如果家属和当事人不服,既可以家属和当事申请工伤认定,公司HR部门也可以申请认定。当然,只要员工及家属不服,我认为,HR部门及时申请认定为好,如果领导问到为什么,可以详细解释。
如果侥幸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好,对公司也没多大损失,如果不能认定,就让社保部门的权威意见,去说服员工和当事人吧,至少不要让公司领导或HR部门直面当事人。
3、换位思考
如果销售顾问心梗晕倒在现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我们换位思考一个问题:
如果顾客代表某单位去购买汽车,看了一整天,谈了N小时,签了合同、购了车,结果销售顾问说“提车要等一年”或者“汽车价格要涨N万”,这时,顾客代表当场心梗晕倒,也该算工伤吧?
再放大范围看,如果任何一个公民是以上这个顾客代表,遇到如此之事,能算工伤吗?上着班,不管单位买没买工伤险,反正费用是有着落的,如果没上着班的,是不是就该向销售顾问提出索赔或自认倒霉自付费用呢?
工伤条例管不着,民法总可以管上吧。
以上事实或想法,从情理、道德、因果上讲,是可以讲通的,但我们的法律目前没有这样规定,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伤害或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更多的事情还需要通过道德层面、沟通交流、协商处理、互敬互让、相互理解等渠道来处理的,不然,那么多工会、调解员是做法什么,劳动关系调解师如此流行也有其深层原因。
4、认定为工伤,后果很严重
如果本案认定为工伤,今后就可能被全社会仿效使用,那么,出现工伤的案例就非常多了,虽然可以从医治费用、病情诊断、既往病史等方面加以限制,但随着社会和网络的发展,人们被这样那样闹心不如意的事情气坏身体的可能性将层出不穷。
本人敢断言,如果本案被认定为工伤,今后出现工伤案例的起数,全社会来看,保守来讲,将成倍增加,估计国家财力也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用。
5、发展的眼光,可以为工伤
法律是为适应当时当情而制订的,社会发展了,人们的需求提升了,国家财力增加了,为提升人们更加安全有保障的生活,为什么不可以将本案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呢,毕竟是“为了工作而出的事嘛”。
不过,这个时间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了,看来,本世纪估计是没戏了。
6、心理成熟很重要
谁能保证我们每天会遇到什么大事小情,谁能保证自己一生都不会被骗,谁能保证自己不与别人争吵,谁能保证不用比较激烈的语言管理下属。总之,社会越发展,人们遇到的不如意越多,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竞争就越多。
难道“遇到不如意,就要气坏自己身体吗”“遇到竞争,就会伤人伤己吗”?
本案销售顾问晕倒,显然是不成熟带来的结果,辛苦工作一天,希望有比较好的业绩,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世事无常,顾客的心理活动、各种想法,你无法左右,只要尽心努力了,结果不如意,只要解释清楚,领导也不会太过于责怪的,或者面对下一个客户时注意完善自己的销售技巧、策略等,业绩也许就会不一样。总之,人无完人,任何人都不是生而就“经验丰富”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才可能成长成熟。
如果“遇事就晕倒”,人这一生,能经得起多少次晕倒呢?今天是心梗,明天可能是脑梗,后天可能是胆梗,如果不从心智上、认知上、抗挫上提升自己,估计还没什么成绩,自己就给报销去见马克思了。
尤其我们做HR的,哪天不面临许多闹心的事啊,如果都“气晕倒”,估计倒1次后,老板就会想办法让你离开。难道我们不应该感谢那些“逼我们成长成熟”的闹心的事主吗?
我们绝不能在任何事面前晕倒,因为我们是HR者,我们经历了、成熟了、站直了,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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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Emily08257
有些不太理解,望解惑。第一条的事故伤害是什么意思?假如说该销售顾问因情绪激动摔倒在现场,造成骨折,是否符合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一条是否仅限定暴力伤害,还有其他意外伤害指什么?
72楼 伊❤️
赞赞赞
71楼 baicelcy
请问: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70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69楼 張銘
谢谢分享
68楼 Risty
还是秉俊哥分析的好。一直顶你的见解。
67楼 冰点HYL
秉骏哥的分析每次都是能看到本质,深层次的东西,学习了。
66楼 seagullzhang
#赞赏# 逻辑严密,有法有情有理
65楼 炫炫
有道理啊
64楼 一申
强大的心理,有时比强壮的身体更更要。心理就象钢筋水泥建筑中的钢筋,身体就是其中的水泥,钢筋一断,水泥哗啦哗啦往下掉。
63楼 林春容
学习了
62楼 周洲0902
感谢
61楼 酸溜溜
超级棒~
60楼 希希小欧巴
学到了
59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58楼 yishidexiatian
内容好是一方面,排版也很好,喜欢这一篇,特意来文章下留言
57楼 回不去的旅人
喜欢看秉骏哥的分享。上来先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国家现有的法律发条分析工伤的三种情形,得出结论。接着给出现实操作方法,最后从反面论证自己的结论,形成一个完美的闭合。
56楼 流氓兔86916
HR的及时慰问是很有必要的
55楼 堇年123
主要是现在好多企业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是重点,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出了问题,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当然不愿意承担这些风险了
54楼 一米花田
2018年5月14日,回来第一天,拜读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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