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6-07 14:30 回复 赞(0) 1楼
知识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其前提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M公司的申请,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一般商业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第一,M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具有新颖性。客户名单的制作思路和方式极为简单,N公司的推销员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与M公司的客户有大量重叠是完全正常的。
第二,M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知道哪些公司是M公司的客户对N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待发展的客户不管它现在是哪个公司的客户对N公司来说都是一样的。
第三,M公司的客户名单不具有秘密性。也就是说,M公司的客户名单在客观上根本无法保密,N公司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正常的渠道取得。而M公司也从未对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
综上所述,M公司的客户名单(名称及价格)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加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