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期假期时间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十五日。晚育假、看护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5天,其配偶享受晚育看护假1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看护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看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三期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三、哺乳假,1年内按照工资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另外: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三,三期假期内的劳动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4楼 Alice7758258
亲爱的卡卡,求交换资料,并请分享以下资料: 请发到此邮箱 53283757@qq.com ,十分感谢!
1、专业人力资源100项战略工具
2、HR常用办公软件实操手册及各种模板大全
3、新员工培训案例、技巧、工具大全(99个文
4、88份名企招聘案例及招聘技巧
5、99份绩效学习资料(案例与制度)
6、46份名企员工手册案例(超给力)
7、20份制造型企业薪酬设计方案
8、37份广东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文件
9、48份名企招聘案例及招聘技巧
10、“三期”女工问题处理完整工具集
11、顶级机构人力资源专业报告25套
12、名企内部资料揭秘之李宁&联想
13、名企内部资料揭秘之华为&美的
14、名企内部资料揭秘之阿里&万科
15、2014年度HR工作计划模板大全
16、年度招聘案例+技巧合集(73个文档)
17、2014年全套培训管理工具箱
13楼 静文文
谢谢,学习了。
12楼 HR紫杨
总结得挺全的,再次温习,谢谢分享!
11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
10楼 angel2013
这个不错,感恩分享。有关深圳这边的规定吗?
岁月如歌lhzhwh99
@angel2013:是的 主要是深圳这边的相关规定!
猕猴桃maggie
@岁月如歌lhzhwh99:请教,这条深圳有在实行吗,我们有参加生育保险,但我们现在产假员工的工资100%的全部由公司支付,冒似没有什么生育保险基金会承担部份咧,这个深圳有在实行吗,如何操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楼 ZOE郑
受益匪浅
8楼 之乎者烨
受益
7楼 雨后添情
每天学习一点,每天都有新进步
6楼 早妖
好文章啊啊啊
5楼 粽香飘远
谢谢贡献
4楼 中华人民
嘿嘿~
3楼 九月姑娘
感谢分享!
2楼 简小宝
条条框框的假期。 很多公司连基本的都享受不到....
1楼 村长123
总结很精华,学习了。感谢你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