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渤bobo说:
一、强制性全体加班的效果 因为是创业型企业,所以时常加班是肯定的,可是强制性加班就要考虑效果了,一个是“我要做”一个是“要我做”。那全体的人都全体加班到底有没有效果?是不是全部加班的人都产生了效能?如果不怕麻烦可以与老板坐下来把全体部门的人都梳理一下,与业务主流程是否有关系,是否真的有必要这样强制性全体加班。 二、强制性全体加班的后果 好,老板和你说,我非要全体强制加班还不给加班费,那咱们来聊聊加班的法条, 1、标准工时制加班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依照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可以分为:日常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三类。 2、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的需要,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指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应当与该周期内执行标准工作日的总工作时间基本一致;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劳动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因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时间不能固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际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制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际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不论是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4、计件工作制加班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换算到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看完法条,再来看看企业与员工分别的法律举证: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终止和解释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证据采集须知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对加班费与工资在认定上作适当的区分,不是一概而论。从上述法律规定分析,未明确规定加班事实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提供证据缺乏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职工应对对其所称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值班表、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其它记载加班时间工作资料等等),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最近两年的考勤记录。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考勤记录,则可推定职工所称的两年以内的加班事实成立。两年以外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职工一方承担,如提供不出相应证据一般不能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脑补石榴姐声泪俱下的抱着领导大腿:领导(皇上)啊,反正后果我告诉你了,你要再不听后果我不管了啊。。我真的做不到啊。。。 三、通过其他思路来考虑加强效率 既然要和领导谈判,自然要给领导准备好台阶与路,咱们可以考虑生产排期在特别紧的时候用“合理性的排期”以及轮班,(这个不是石榴姐强项,关于制造业的轮班制)。但是别的部门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提高效率,特别是初创型企业。比如说:减少不必要的会议、远程工作等。其实如何保持效率是初创企业的生死攸关之计。科技型初创企业由于出生在竞争激烈,随时就将被对手复制并且扼杀的时间节点内,如何提升效率成为了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所以身为HR,不要去搞大公司所谓的严密制度,尽量采用小而轻、扁平化的组织,在这种结构的组织架构中,保持高速信息流动与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几乎成为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之前见过不少文章,提的是如何使用一些团队协同工具来提升效率。但我认为要看什么类型企业,如果是科技型创业公司仅仅只是一个非常浅表的层面,真正的效率提升其实在于一个一个的个人。 四、员工”养成记“ 此处或者会有人喷我吧,但不得不说,利用企业文化和企业约定俗成的文化养成员工,HR就成功了!初创企业高速运转之时,产品开发、生产、资金运转、团队心理压力这些实际上都是一个个实实在在的难题,这些难题靠团队协同工具来解决可谓是无稽之谈,更多的还是靠诸多管理和运营技巧。HR要考虑采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方法统一员工的价值观。著名中国合伙人之一的徐小平在一次创业论坛上就提到,伟大的企业都有灵魂,能够面对挑战。企业的灵魂就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最终会滋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拥有强大的凝聚力。简单的说就是利用各种工具、思路去让员工统一思想,不统一思想的人在初创期真的不能要! 马云创业之初的十八罗汉经历千难万险最终散落在阿里集团各个部门,这背后其实靠的其实更多的还是对于企业价值观的认可。所谓的赏罚分明其实并不是留住人心的最好做法,再这样一个小团队内,靠的更多的还是对于集体价值观的认同,对于大Boss认同以及团队愉快玩耍后建立起的私人感情。所以这个时候搞什么制度?搞什么强制加班呢?大老板完全可以洗脑子嘛。。HR给老板写好PPT,组织好会议,画蓝图、画大饼、个人激励与团队激励双管齐下,没准比规定管用。 看过一本书提到过三个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就是把企业的利润和员工的钱包联系在一起;事业共同体就是要考虑员工的职业成就感;情感共同体就是像家人、像兄弟姐妹一样共同帮助、共同成长。这其实指的就是“培育创始人心态”的同义词,尤其合适初创型企业。 在此处我想举个栗子:昨晚做直播的程宇晖,我们喊小灰灰的那位,没错就是那个一本正经的外表下掩饰不了他闷骚的心的那位,现在是某品牌红酒的联合创始人之一。他对于他们企业的销售人员就是采用“红军”文化进行激励。最小的据说是18岁。红军文化哎!!!多激动,多澎湃。当然他本人身为老板之一也是以身做则,冲向第一线,用他的话说:初创型企业销售加班难道不是正常的吗? 当然了,石榴姐想表达这样的意思:加班不应该成为“强制性加班”而是应该想更多办法让最应该加班的人”心甘情愿“的加班。要加强效率,而不是”鼓励加班"! 最成功的初创企业往往是最具效率企业。纵观国内市场上崛起的滴滴、拉勾等一系列初创企业,一年一个大变化甚至是几个月就一个大变化,快速扩张的背后,无一不是效率成为了最大的驱动因素。那么仅仅强制性加班又有什么用呢?我们完全可以换一种玩法。如今在一些管理者眼中,加班仍然被认为是工作态度积极的表现,相反一个高效率的员工在下班前准时完成工作,却未必会得到管理者的赏识,甚至反而会让后者觉得是否工作量还不够。久而久之这种被动的加班文化,成了谁也不敢戳破的“约定俗成”。其实HR完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告诉领导,加班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勤奋?有时候只是制造了努力的表象,实际的问题却是白天工作效率的低下。 当然,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竞争和淘汰是必然的阶段,在有限的人力和无限的工作下,加班成了无法回避的结果。不过随着过渡完成,员工超负荷的工作付出并不应该是一种常态,不论是否出于自愿,员工长时间的加班都是企业状态不健康的表现,有可能会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或者人才的不满,这样不满的情绪会在员工中成为“负能量”当负能量过多,企业必须受不了重负,因此通过设计与优化流程,让每个人承担合理的工作量,才有利于公司人更好地挖掘和发挥自己的潜在价值,也能帮助企业留住更多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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