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入职前领取结婚证,入职后能否享受婚假?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1-11 15:31 564 阅读

关于已婚新员工在入职后能否享受婚假以及全国婚假规定等问题。整理了相关案例以及婚假常见问题,快来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于2019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每月工资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孙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孙某“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2019年5月22日,孙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孙某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孙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孙某于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当月12日,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某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本案孙某作为公司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孙某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既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孙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孙某休婚假的法定权利。本案孙某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孙某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公司认定孙某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孙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权利,并无不当。孙某入职时已婚、不应当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孙某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孙某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孙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并非无故旷工、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无不当。故对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婚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因此公司无权拒绝员工的婚假申请。从原则上讲,休婚假应该以登记时间为准,但对于在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领取结婚证但未享受婚假的职工能否申请婚假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但是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有的单位规定,职工入职前一天领取结婚证也不允许休婚假,这显然不合情理。如本案中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新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在入职后申请休婚假就属于情有可原,用人单位不应拒绝。为避免支付赔偿金和补偿工资的情况发生,建议公司在员工入职前详细询问其个人情况,并视情况将入职日期稍作延迟。

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我国法律规定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用人单位为了能够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一般会对婚假进行有效期限的规定,比如婚假必须在三个月内/半年内/一年内休完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此外,公司HR还应选择性核实员工证件的真伪。特别是对于那些毫无预兆就要请婚假的员工,公司HR应该进行证件真伪的核实。事实上,有些员工可能会使用伪造的结婚证来骗取带薪婚假,尤其是婚假较长地区。为辨别证件真伪,公司HR可以带上该员工的结婚证复印件和自己的相关证件(证明该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其真伪。

新员工在入职后需要请假举办婚礼度假的,应在入职前提前向公司说明情况,或者在完成婚假后再入职工作;休婚假并非突发决定,企业在设计请假制度时,应注意婚假与事假、丧假、病假之间的区别,及时了解员工情况,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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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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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于2019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每月工资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孙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孙某“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2019年5月22日,孙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孙某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孙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孙某于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当月12日,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某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本案孙某作为公司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孙某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既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孙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孙某休婚假的法定权利。本案孙某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孙某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公司认定孙某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孙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权利,并无不当。孙某入职时已婚、不应当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孙某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孙某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孙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并非无故旷工、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无不当。故对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婚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因此公司无权拒绝员工的婚假申请。从原则上讲,休婚假应该以登记时间为准,但对于在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领取结婚证但未享受婚假的职工能否申请婚假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但是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有的单位规定,职工入职前一天领取结婚证也不允许休婚假,这显然不合情理。如本案中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新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在入职后申请休婚假就属于情有可原,用人单位不应拒绝。为避免支付赔偿金和补偿工资的情况发生,建议公司在员工入职前详细询问其个人情况,并视情况将入职日期稍作延迟。

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我国法律规定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用人单位为了能够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一般会对婚假进行有效期限的规定,比如婚假必须在三个月内/半年内/一年内休完等。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此外,公司HR还应选择性核实员工证件的真伪。特别是对于那些毫无预兆就要请婚假的员工,公司HR应该进行证件真伪的核实。事实上,有些员工可能会使用伪造的结婚证来骗取带薪婚假,尤其是婚假较长地区。为辨别证件真伪,公司HR可以带上该员工的结婚证复印件和自己的相关证件(证明该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其真伪。

新员工在入职后需要请假举办婚礼度假的,应在入职前提前向公司说明情况,或者在完成婚假后再入职工作;休婚假并非突发决定,企业在设计请假制度时,应注意婚假与事假、丧假、病假之间的区别,及时了解员工情况,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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