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晚了几天发,公司补偿员工4.8万元!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1-11 15:19 552 阅读

一、事件回顾

2014年4月11日,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书》,约定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当月,孙某入职了该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合同未明确薪酬的具体发放时间,仅约定“甲方(公司)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乙方(孙某)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在职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某发放工资。根据孙某提供的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所示,公司向孙某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

2021年7月,因经营问题孙某所在部门解散,孙某随后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裁决

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工资5700元、2021年7月工资233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审理中,孙某确认2021年6月、7月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撤回了支付当年6月7月工资的请求。

2021年9月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孙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为证明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当庭提供了《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显示该制度制定于2009年9月,其中8.2条规定“薪资发放:每月8日-15日将上月薪资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遇假日则顺延,离职人员(完成移交)仍同上述时间发放……”。对该份制度,孙某不予认可,并表示从未见过也未签收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本案中,孙某2021年6月工资应在7月8日(周四)发放,但公司未按时支付。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二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每月8日为工资发放的最迟日期。公司所提供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虽有“每月8日-15日为发薪日”的规定,但公司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制度已告知了孙某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该制度对于发薪日的规定不能对抗双方之间明确约定的发薪日。

本案也不符合公司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其是否恶意,孙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无独有偶,此前一则“公司20日发上月工资被起诉”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公司20日发上月工资被起诉

深圳市甲公司的员工A,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但事实上,工资卡到账的时间几乎是晚于20号的,严重影响了A的生活。于是,A以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认定公司拖欠工资,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甲公司随后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支持二审判决,作出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

工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不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拨打12351工会法律服务热线,向工会寻求帮助。

3、固定离职原因。员工在依据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并通过EMS的方式寄送至用人单位处,保障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金山法院、劳动法研究、湖北省总工会、南方都市报、广东省总工会,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工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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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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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顾

2014年4月11日,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书》,约定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当月,孙某入职了该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合同未明确薪酬的具体发放时间,仅约定“甲方(公司)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乙方(孙某)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在职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某发放工资。根据孙某提供的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所示,公司向孙某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

2021年7月,因经营问题孙某所在部门解散,孙某随后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裁决

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工资5700元、2021年7月工资233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审理中,孙某确认2021年6月、7月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撤回了支付当年6月7月工资的请求。

2021年9月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孙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为证明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当庭提供了《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显示该制度制定于2009年9月,其中8.2条规定“薪资发放:每月8日-15日将上月薪资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遇假日则顺延,离职人员(完成移交)仍同上述时间发放……”。对该份制度,孙某不予认可,并表示从未见过也未签收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本案中,孙某2021年6月工资应在7月8日(周四)发放,但公司未按时支付。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二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每月8日为工资发放的最迟日期。公司所提供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虽有“每月8日-15日为发薪日”的规定,但公司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制度已告知了孙某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该制度对于发薪日的规定不能对抗双方之间明确约定的发薪日。

本案也不符合公司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其是否恶意,孙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无独有偶,此前一则“公司20日发上月工资被起诉”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公司20日发上月工资被起诉

深圳市甲公司的员工A,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但事实上,工资卡到账的时间几乎是晚于20号的,严重影响了A的生活。于是,A以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认定公司拖欠工资,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甲公司随后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支持二审判决,作出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

工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不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拨打12351工会法律服务热线,向工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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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金山法院、劳动法研究、湖北省总工会、南方都市报、广东省总工会,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工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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