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凭啥不给加班费?上海男子把单位告赢了!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1-11 13:59 543 阅读

下班后组织开会

周末被安排参加培训

频繁“碎片式”加班

换来的却是“一纸休书”

被辞退还拿不到加班工资

气愤之余

上海这位打工人将公司告上法院

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凭啥不给加班费?

2021年,小姚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自觉已全身心投入工作,且牺牲了很多周末和休息时间,不料却在两个月后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

小姚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产生的加班费。

仲裁虽支持了赔偿金,但未支持加班工资,小姚不服仲裁裁决,决定与东家对簿公堂,于是起诉到松江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7万余元。

下班后开会通知截图

下班后开会通知截图

法庭上,小姚表示——

-入职后他多次周末被外派出差、参加培训,且不允许请假。

-另有多个工作日下午五点半后接到工作例会通知,同样不允许请假。

-领导还在周五晚上通知其在周日晚之前完成某工作任务,这些都有钉钉打卡记录证实

对此,被告则表示,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要领导审批,否则不能视为加班,小姚的加班未经过审批,且培训遵循自愿原则,因此不能视为加班。

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加班需钉钉申请,报部门主管审批并操作,考勤管理员审核备案,未经事先批准,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工作,一律不作为加班处理。

那么,开会、培训是否属于加班?未经审批的加班,真的不属于加班?法院给出了答案

开会、培训属于加班,法院:支付加班费1.2万余元

上海松江法院泗泾法庭张水红法官认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些开会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和安排的,确实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应当计入为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即使没有审批,也有权主张加班费。

鉴于小姚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安排了他的加班且没有进行调休,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请。

经核算,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姚某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余元。

“碎片式加班”如何认定?

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工作的时间。

如果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培训不属加班的规定,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责任,应属无效

还有的用人单位尽管规定了加班审批手续,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是职工加班时先填写加班审批单,然后在申请调休时再进行审批,这就与规章制度相矛盾

但有的劳动者仅凭非工作时间收到的一张外出培训通知,或下班前十分钟收到的一个参加短会的指令(既不能证明实际参加,也不能证明参加时间),就主张自己的所谓“碎片化加班”,未必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碎片式工作”有可能属于加班,但如果只是在下班后偶尔回复“嗯”“收到”“明天见”之类,一般不认定为加班

【劳动微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办公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下班与上班的边界也变得逐渐模糊。现实中的“隐形加班”现象普遍存在,打工人们却只能暗自叫苦。

完整的休息时间无法保障,也会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心情。对于企业而言,“加班文化”的盛行伴随着人才与骨干的高流失率。“隐形加班”消耗的不仅是员工的精力,更是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在当前互联网时代,有关部门对于“加班”的定义需要重新定义。

-“是否提供实际工作内容”应当替代“是否身处工作场所”,成为考量是否加班的主要依据。

-对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也应当提供更加精确的计算方式,让碎片化的加班时间也能享受到加班薪酬的补贴。

-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要筑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铜墙铁壁,加大对于企业的监督;而对于企业而言,与员工之间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并非是一纸合同上的空话而已。

人是企业立足之本,尊重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所在。

(本文转载自劳动报综合报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未来3年,请保持能随时离职的能力
哪怕在一家公司待了2年以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有离职的冲动。很多人心里都有过离职的想法,但还是要劝大家谨慎再谨慎,因为大部分人离职后都是平级跳、薪酬涨幅一般在10%以内居多。现在大多数的人都缺乏能随时离职的...
2024-05-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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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下班就开会,一到周末就培训,凭啥不给加班费?

2021年,小姚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自觉已全身心投入工作,且牺牲了很多周末和休息时间,不料却在两个月后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

小姚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产生的加班费。

仲裁虽支持了赔偿金,但未支持加班工资,小姚不服仲裁裁决,决定与东家对簿公堂,于是起诉到松江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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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小姚表示——

-入职后他多次周末被外派出差、参加培训,且不允许请假。

-另有多个工作日下午五点半后接到工作例会通知,同样不允许请假。

-领导还在周五晚上通知其在周日晚之前完成某工作任务,这些都有钉钉打卡记录证实

对此,被告则表示,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要领导审批,否则不能视为加班,小姚的加班未经过审批,且培训遵循自愿原则,因此不能视为加班。

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加班需钉钉申请,报部门主管审批并操作,考勤管理员审核备案,未经事先批准,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工作,一律不作为加班处理。

那么,开会、培训是否属于加班?未经审批的加班,真的不属于加班?法院给出了答案

开会、培训属于加班,法院:支付加班费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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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些开会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和安排的,确实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应当计入为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即使没有审批,也有权主张加班费。

鉴于小姚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安排了他的加班且没有进行调休,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请。

经核算,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姚某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余元。

“碎片式加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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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用人单位尽管规定了加班审批手续,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是职工加班时先填写加班审批单,然后在申请调休时再进行审批,这就与规章制度相矛盾

但有的劳动者仅凭非工作时间收到的一张外出培训通知,或下班前十分钟收到的一个参加短会的指令(既不能证明实际参加,也不能证明参加时间),就主张自己的所谓“碎片化加班”,未必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碎片式工作”有可能属于加班,但如果只是在下班后偶尔回复“嗯”“收到”“明天见”之类,一般不认定为加班

【劳动微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办公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下班与上班的边界也变得逐渐模糊。现实中的“隐形加班”现象普遍存在,打工人们却只能暗自叫苦。

完整的休息时间无法保障,也会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心情。对于企业而言,“加班文化”的盛行伴随着人才与骨干的高流失率。“隐形加班”消耗的不仅是员工的精力,更是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在当前互联网时代,有关部门对于“加班”的定义需要重新定义。

-“是否提供实际工作内容”应当替代“是否身处工作场所”,成为考量是否加班的主要依据。

-对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也应当提供更加精确的计算方式,让碎片化的加班时间也能享受到加班薪酬的补贴。

-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要筑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铜墙铁壁,加大对于企业的监督;而对于企业而言,与员工之间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并非是一纸合同上的空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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