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件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待遇,每月仅支付2500元生活费,被法院判令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刘某系某管理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刘某怀孕期间,某管理公司与刘某签订《产假协议》,约定“为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常生活,某管理公司每月支付生活费用2500元,无各项福利补贴,不承担非正常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后某管理公司每月向刘某发放2500元产假工资,并不再支付其他福利补贴。刘某向某管理公司主张产假工资差额,遂成讼。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待遇。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刘某生育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8500元。因此,某管理公司应按不低于该标准向刘某发放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而根据《产假协议》,某管理公司仅需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刘某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且不再支付各项福利补贴,明显降低了工资待遇水平,减轻了公司的义务,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故约定内容无效。遂判决某管理公司向刘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或减少福利待遇
女职工不仅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承担重要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特殊期间最直接的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或减少福利待遇,也不能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损害女职工的利益。本案判决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利于营造鼓励生育的良好氛围。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