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罗列了很多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那到底何谓解除、何谓终止呢?
一、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前,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提前消失。
二、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消失,即劳动关系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
了解了解除和终止的定义后,下面来看一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分类。
一、 劳动合同解除: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过错性解除---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适用全体员工,无例外。
2) 非过错性解除---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但具有劳动合同法42条情形者不适用。
3) 经济性裁员解除---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形,但具有劳动合同法42条情形者不适用。
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
2) 员工即时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情况下,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
3)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90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劳动合同终止
1. 正常终止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情形,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另行约定其他终止条件。
2. 例外终止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情形,适当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类型基本如上,具体的条文大家可以自行学习。共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