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想要二胎,公司想辞退,如何处理?
一、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的陈述中可以发现3个问题:
1、“了解到她有在近两年内要二胎的想法。”这只是个想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拿别人的想法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这个“想法”本身就有些不靠谱。
2、“现在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还没有签。”2000多人比较大型的企业,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员工出现n中问题,导致1个月内和员工签订不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无疑给公司带来试用期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用工风险。
3、“如果不准备要二胎,就正式录用。”公司将员工要不要二胎作为正式录用的条件,貌似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录用条件存在吧?!这个本身就存在发生纠纷的风险。
二、国家政策
国家的二胎政策已经放开,这是大势所趋。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里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我相信,这名女职工只是“想要二胎”的开始,绝对不是第一个,该公司后面一定存在”想要二胎“并且条件满足国家政策的女职工存在,难道公司就因为女职工“想要二胎”,就“想去”辞退员工,2000多人,女职工也不是少数,那么公司就“想要二胎”这一项工作就会有很多纠纷的事情去做平息。所以,公司的管理行为不能违背这个“大势”,只能去适应,去逐步完善公司针对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硬性条件
就算公司与这名“想要二胎的”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想不发生纠纷,需要以下的条件成立:
1、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想要二胎”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按照程序经过工会的同意并在公司公示过,全体公司员工无异议(这都需要原始的证据存在,即工会代表的签字和公司员工的签字等)。
2、该女职工对公司这条规章制度有了解,而且有签字证明;
3、上述2点同时成立,只要“想要二胎”的证据确凿,则可以依照公司制度合理、合法地与“想要二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辞退员工就行不通。
四、处理建议
1、综上所述,要想辞退该女职工,从理论上是可以的,但从现实来看,是行不通的。
2、公司人力资源部只能坚持原则,即“不可行的事情或可以想象到最后不利结果的事情,最好不去做”,所以,人力资源部应该积极想对策和办法去说服领导“改变初衷”—-辞退“想要二胎”的女职工,去与女职工建立和谐的用工关系和环境。
3、公司人力资源部积极去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既要合法,也要程序上合理。不要一味地去规避“三期”女职工,而要正面去面对,制定出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既要对公司有个交待,也要对公司女职工一个合理、说得过去的交待。
127楼 吉祥如意楼楼楼
这种条款很明显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是有工会签字也是无效的吧
126楼 萤火子光
公司制定的制度与法律相悖的,是无效的。
125楼 Oo綉oO
可是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合乎规定是可以要二胎的,而如果企业管理制度上又明确规定在企业在职多长时间才可以要二胎,这明显是矛盾的,而且这牵扯到员工的个人利益,又能有多少人签字认可呢?
124楼 灵均
hr遇到这种问题的确不能按照制度办理,得合乎情理,企业才有能够让员工留下来效力的原因(员工服务于企业无外乎养家、交友、实现在我价值或者追求更高的事业),中国的企业管理受到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更多得是人性化的东西,太过制度在中国会不适应。
123楼 兰花草111
是不是不合法的要约条款自始无效呢?国家都允许生二胎了,就算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过正常的程序完成了这个规定,那这条应该也是无效的哟。(不知理解妥否哈)
122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有道理,支持
121楼 夏季清风
国法应该大于家法,从企业本身发展感以及建立良好的内部关系(劳资)为出发点,很赞同分享中的“处理建议”,是HR从事者的正向引导,学习了,谢谢!!
120楼 服务HR
用管理制度来限定生二胎的方式,是与生育相关法律相抵触的吧?
119楼 向上吧青年
三、硬性条件
就算公司与这名“想要二胎的”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想不发生纠纷,需要以下的条件成立:
1、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想要二胎”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按照程序经过工会的同意并在公司公示过,全体公司员工无异议(这都需要原始的证据存在,即工会代表的签字和公司员工的签字等)。
2、该女职工对公司这条规章制度有了解,而且有签字证明;
3、上述2点同时成立,只要“想要二胎”的证据确凿,则可以依照公司制度合理、合法地与“想要二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辞退员工就行不通。
我想公司即使把这个条件都罗列出来女职工们都签了字到最后发生纠纷这两个条件都不能成立,只要是满足国家二胎政策要求与条件,就可以享受这方面的待遇,制度的制定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显然这两个条件都是违背法律而制定的。
118楼 江宛
签不生二胎证明和工会证明,这些在违反劳动法面前,就算是霸王条款,在打官司时会无效的。所以,想生二胎的尽管签尽管生吧
另外,人都是父母养的,不是从石头里钻出来的,所以,要有良心。
117楼 释乐儿
谢谢分享!
116楼 找位置
谢谢分享
115楼 卡卡木
既然都已经把人力当资源了 怎么还有这样的情况~ 如果该员工适合这个岗位 而且工作也能得到认可 为什么不能人性化一点呢 借鉴外企的处理方式 我们是不是该反思 作为企业 太功利化了
114楼 yoyoj
生二胎的想法可以作为管理制度拟定嘛?虽然有了公示和签字,这个不和生育相关法律抵触吗?
113楼 2014de夏天
硬件条件中第一条:公司的管理制度就“想要二胎”需要工会与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
我们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就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员工签字(员工手册是以电子档的形式在员工offer中发放的),我们公司也没有工会,更别谈公示了,员工手册只是只是做成一个文件,并没有谁签字确认,如果我们公司也有此类情款发生,那么跟员工谈判沟通时行不行呢?
按照您的******,是必须有工会签字并公示过的管理制度,也要有员工本人对此制度的一个签字确认,我们只有员工签字确认,没有您讲的第一条,可否行呢?
112楼 啃得基
谢谢分享
111楼 Nancyli1001
谢谢分享!
110楼 小叮噹
分析得很专业,学到了第三点,硬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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