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2018 2018-12-21 16:36 回复 赞(0) 3楼
不可以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
至于是否要求提出解约的劳动者继续履行通知期的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因此,公司放弃权利,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在公司放弃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通知期义务的权利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所以在用人单位在通知期内提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待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