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月起,这些省份社保缴费方式有新变化!

人力学苑 2024-04-04 13:57 257 阅读

大家注意啦!最近,多地税务局发文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社保缴费方式有变。赶紧来看看具体事项。


01四川成都


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此前,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的文章,明确从2024年4月起,成都社保将正式告别参保单位社保费的批量扣费时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OY72Tzq6z-s8afNBUHWfw


一、如何办理新入职的员工参保缴费?


1、及时参保

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需在30天内为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2、准确申报工资

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为新入职员工申报其缴费工资。

3、按期缴纳费用

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对于已参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何自行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无变化,无需重新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核实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是否正确。若信息无误,可直接提交申报,办理缴费。

若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发生变化,可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成功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实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等信息无误后,直接提交申报,办理缴费。


三、当月社保费已申报缴款,需办理人员增减如何处理?


若需办理职工人员增加,可通过“‘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网上经办平台办理,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再通过税务客户端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并办理缴费。


若需办理职工人数减少且需减少至上月,则同样可在社保网上经办平台办理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税务系统会自动生成退抵费申请并传递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可抵缴数据。


四、参加3月社保费批量扣费的用人单位,若需修改职工缴费工资信息需在何时完成?

对于仍需参加3月社保费批量扣费的用人单位,如需修改职工缴费工资信息,请在3月25日前完成。


02陕西省


4月起,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费流程


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费流程。

政策原文:

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15169_557754.html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1、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自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进行2024年缴费工资申报;未完成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于参保登记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季、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2024年4月1日起,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APP、合作银行渠道、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03河南省


4月起,调整社保费缴纳方式


2024年3月15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政策原文:

https://shbx.hrss.henan.gov.cn/hnsi/news/tongzhi/webinfo/1711334258431829.htm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1、用人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方式


1、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下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历史缴费工资基数修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1、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支付宝小程序、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豫事办”APP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有委托代征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费款缴纳业务。


04内蒙古


4月起,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

政策原文:

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zcwj/zxwj/202403/t20240315_790444.html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医保费为业务年度)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还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自2024年4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线下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线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05甘肃省


4月起,调整社保费缴纳方式

政策原文: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36_387703.html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除从个人账户划扣部分)、庆阳市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新增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2.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且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但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需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1-3月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申报4月及之后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只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3月及以前属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趸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文来源人力学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未来3年,请保持能随时离职的能力
哪怕在一家公司待了2年以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有离职的冲动。很多人心里都有过离职的想法,但还是要劝大家谨慎再谨慎,因为大部分人离职后都是平级跳、薪酬涨幅一般在10%以内居多。现在大多数的人都缺乏能随时离职的...
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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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4月起,这些省份社保缴费方式有新变化!

人力学苑2024-04-04 13:57
257 阅读

大家注意啦!最近,多地税务局发文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社保缴费方式有变。赶紧来看看具体事项。


01四川成都


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此前,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的文章,明确从2024年4月起,成都社保将正式告别参保单位社保费的批量扣费时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OY72Tzq6z-s8afNBUHWfw


一、如何办理新入职的员工参保缴费?


1、及时参保

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需在30天内为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2、准确申报工资

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为新入职员工申报其缴费工资。

3、按期缴纳费用

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对于已参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何自行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无变化,无需重新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核实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是否正确。若信息无误,可直接提交申报,办理缴费。

若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发生变化,可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成功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实职工人数及缴费工资等信息无误后,直接提交申报,办理缴费。


三、当月社保费已申报缴款,需办理人员增减如何处理?


若需办理职工人员增加,可通过“‘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网上经办平台办理,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再通过税务客户端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并办理缴费。


若需办理职工人数减少且需减少至上月,则同样可在社保网上经办平台办理或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税务系统会自动生成退抵费申请并传递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可抵缴数据。


四、参加3月社保费批量扣费的用人单位,若需修改职工缴费工资信息需在何时完成?

对于仍需参加3月社保费批量扣费的用人单位,如需修改职工缴费工资信息,请在3月25日前完成。


02陕西省


4月起,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费流程


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优化调整社保申报缴费流程。

政策原文:

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15169_557754.html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1、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自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进行2024年缴费工资申报;未完成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于参保登记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季、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2024年4月1日起,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APP、合作银行渠道、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03河南省


4月起,调整社保费缴纳方式


2024年3月15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政策原文:

https://shbx.hrss.henan.gov.cn/hnsi/news/tongzhi/webinfo/1711334258431829.htm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1、用人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方式


1、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下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历史缴费工资基数修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1、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支付宝小程序、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豫事办”APP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有委托代征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费款缴纳业务。


04内蒙古


4月起,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

政策原文:

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zcwj/zxwj/202403/t20240315_790444.html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医保费为业务年度)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还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自2024年4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线下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线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05甘肃省


4月起,调整社保费缴纳方式

政策原文: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4/3/15/art_36_387703.html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除从个人账户划扣部分)、庆阳市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新增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2.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且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但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需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1-3月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申报4月及之后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只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3月及以前属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趸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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