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工伤保险中,月工资应该如何认定?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4-24 11:55 1.4k 阅读

今天为大家分享一起工伤赔偿案例。王某干活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仲裁裁决确定了其工资数额,原告对此有异议。法院审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确认了裁决中的工资数额。下面让我们通过这个案例,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王某受雇于2021年3份到原告处干活,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王某工资,于2021年4月从高处落下受伤,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参照2021年度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确定王某月工资为5091.35元(8486.58元×60%),裁决原告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64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00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07.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评残前生活费共计51960.25元。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王某月工资为5091.35元于法无据,更与客观事实不符,应按照原告其他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3103元计算王某各项工伤待遇。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原告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项下的赔偿项目向王某予以赔偿。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仲裁裁决由原告按照5091.35元(8486.58元×60%)王某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文来源银川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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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受雇于2021年3份到原告处干活,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王某工资,于2021年4月从高处落下受伤,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参照2021年度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确定王某月工资为5091.35元(8486.58元×60%),裁决原告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64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00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607.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评残前生活费共计51960.25元。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王某月工资为5091.35元于法无据,更与客观事实不符,应按照原告其他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3103元计算王某各项工伤待遇。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原告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项下的赔偿项目向王某予以赔偿。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仲裁裁决由原告按照5091.35元(8486.58元×60%)王某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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