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相关问题

编辑 :三茅网 2024-01-10 13:36 183 阅读

一、在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额外提供什么材料?

答:除一般的贷款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缴存流水或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二、配偶是现役军人,是否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答:主借款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提供由团级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现役军人及收入证明,并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无贷款证明,按夫妻双方缴存的公积金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三、单位给新参加工作的、调入的职工补缴公积金,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6个月内(含6个月)的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如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超过6个月的,不能视为正常缴存;补缴开户时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同为连续缴存月数。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认定?

答:以济南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来认定。

五、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的住房套数有什么要求吗?

答: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购买二手房时如何依据第条第()款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和应支付的首付款?

答:举例说明:假设小李与配偶一起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名下无房,依据当前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其购买二手房时,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成交价为120万元,核查(评估)价为110万元。根据第六条第(二)款,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不高于:110×(1-30%)=77万元,需支付的首付款不低于:120-77=43万元。最终可贷额度结合第六条其他规定经审核后确定。

七、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答:退休年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八、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哪些信用状况会影响发放贷款?

答:1.经查询,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公积金中心禁止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经查询,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属于“关注”类的,由公积金中心复议后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如果准予贷款的,须增加一名担保人。

3.经查询,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属于 “关注”、 “次级”、“可疑”、“损失”的担保人,不能为主借款人提供担保。

4.对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的,原则上不向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6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2)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6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3)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4)多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或贷款近24个月内有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的记录;

(5)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5.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上学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已参加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第4条规定执行。

九、如果贷款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得向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十、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认定范围是全国。

十一、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具体联系人:陈璐

文章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jinan.gov.cn/art/2024/1/5/art_65560_4751640.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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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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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是现役军人,是否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答:主借款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提供由团级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现役军人及收入证明,并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无贷款证明,按夫妻双方缴存的公积金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三、单位给新参加工作的、调入的职工补缴公积金,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6个月内(含6个月)的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如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超过6个月的,不能视为正常缴存;补缴开户时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同为连续缴存月数。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如何认定?

答:以济南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来认定。

五、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的住房套数有什么要求吗?

答: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购买二手房时如何依据第条第()款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和应支付的首付款?

答:举例说明:假设小李与配偶一起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名下无房,依据当前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其购买二手房时,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成交价为120万元,核查(评估)价为110万元。根据第六条第(二)款,其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不高于:110×(1-30%)=77万元,需支付的首付款不低于:120-77=43万元。最终可贷额度结合第六条其他规定经审核后确定。

七、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答:退休年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退休年龄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八、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哪些信用状况会影响发放贷款?

答:1.经查询,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公积金中心禁止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经查询,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属于“关注”类的,由公积金中心复议后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如果准予贷款的,须增加一名担保人。

3.经查询,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属于 “关注”、 “次级”、“可疑”、“损失”的担保人,不能为主借款人提供担保。

4.对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的,原则上不向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6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2)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6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3)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4)多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或贷款近24个月内有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达1期的记录;

(5)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5.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上学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已参加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第4条规定执行。

九、如果贷款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得向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十、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认定范围是全国。

十一、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具体联系人:陈璐

文章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jinan.gov.cn/art/2024/1/5/art_65560_4751640.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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