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履职能力,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建法字〔2023〕5号);
5.《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对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处罚对象为在淄博市区域范围内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
②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下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
②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300个以上的;
②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
2. 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进行处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情节较轻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以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进入单位等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情节较重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3. 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进行处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请或者获取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申请或者获取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申请或者获取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经教育劝导拒不退还资金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者以其他形式增加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进行处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比选择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单价每平方米高1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比选择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单价每平方米高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比选择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单价每平方米高200元以上或者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增加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2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1日
文章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zibo.gov.cn/art/2023/11/21/art_457_2764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