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婚假统一为国家标准,婚假放三天。
158天;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分为两部分:产假天数=国家规定产假+山东省增加产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山东省增加的产假(60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顺产158天,难产的多增加15天,17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陪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的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不叠加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期。
1.生育津贴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生育津贴天数:顺产的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或流、引产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申领
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但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次月起,可由单位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参保职工个人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疗保障”进入掌办大厅网上申领生育津贴;单位或个人也可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窗口申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