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婚假统一为国家标准,婚假放三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济南产假天数=国家规定产假+山东省增加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分为两部分:
国家规定的产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山东省增加的产假(60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158天,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陪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工作日)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一次性休完, 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育儿假时间不按照家庭孩子数量叠加。
(一)享受条件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3.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津贴计算公式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X 津贴支付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津贴支付期限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二胎及三胎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