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3-11-11 18:42 189 阅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原“商转公”政策只支持职工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并且需要职工自筹资金偿还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部分职工因商贷余额高、筹措资金难等情况,未能及时享受低息贷款优惠。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持续扩大“商转公”政策的覆盖群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职工,进一步减轻还贷负担。

二、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11月6日起,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在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前提下,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合作行。

(三)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四、业务办理流程

“商转组合”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组合”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三)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商转组合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银行收到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

链接原文:

文章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qdgjj.com/zcfg_108/zcjd_108/202311/t20231106_7645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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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茅网2023-11-1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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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原“商转公”政策只支持职工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并且需要职工自筹资金偿还商贷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部分职工因商贷余额高、筹措资金难等情况,未能及时享受低息贷款优惠。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持续扩大“商转公”政策的覆盖群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职工,进一步减轻还贷负担。

二、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11月6日起,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在不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前提下,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合作行。

(三)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四、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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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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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原文:

文章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qdgjj.com/zcfg_108/zcjd_108/202311/t20231106_7645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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