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三大标准”才能被认定合法辞退,其“三大标准”为:
标准一:辞退员工法律依据准确;
标准二:辞退员工事实依据充分;
标准三:辞退员工操作程序合法;
因此,根据辞退员工的“三大标准”,我们建议按照以下思路处理违纪员工辞退问题:
一、找准法律条文和条文的前置条件
法律条文: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需要作出辞退处理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前置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4点规定的前置条件是单位职工必须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才能被辞退,一般性的违纪只能作处罚处理。这里的严重违纪可以是:
A、员工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舆论压力、安全隐患等;
B、员工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C、在多次严重警告、留司察看的处罚下继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
二、找准辞退员工的事实依据
发生劳动纠纷时,单位需要承担很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因此,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虽然《劳动法》上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但如果事实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仍旧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前,应先做好以下几点并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
1、整理单位有关书面性的劳动规章制度,并组织违纪员工学习教育,并做好有关学习教育的书面记录,包括培训老师、违纪学员的签字。
2、从公司层面对违纪员工进行书面警告并下达到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签收,若违纪员工拒签,则在公司内部宣传栏(或网站、微信公众号)给予公告。
3、经过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等书面处分仍不改正的,给予留司察看半年或者1年。在留司察看期间仍继续违纪的,给予辞退处理;在留司察看期结束后继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不听教改的,给予更长时间的留司察看期限。
三、规范辞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在法律依据准确、事实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单位确实要辞退违纪员工时,应注意辞退程序的合法性。单位应当将员工违纪的情况、证据、处理意见以《关于xxxxxx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呈送单位工会,根据工会的复函意见共同研究后,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按照意见通知违纪员工办理相关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