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善世集团 2024-03-29 18:16 206 阅读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无故缺勤,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容忍的。


旷工,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那么,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呢?


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除劳动关系,最早的依据是《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


《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这里的除名就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认为:

  •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

  •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旷工天数问题,在国家层面,除了被废止的《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作具体规定


(一)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遵循司法实践,将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天数设定为累计3天,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邮件、张贴公告、培训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


第三,注意制度的合理性。虽然,劳动者旷工1天、或连续旷工2天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但是,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如用人单位贸然解除劳动关系,仍然面临被认定为非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第四,注意制度与制度、劳动合同之间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劳动者手册规定旷工3天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约定旷工5天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发生纠纷,劳动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如规章制度有利,则选择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有利,则选择劳动合同。


由此,用人单位将面临比较被动的局面,因此,用人单位需注意制度与制度、劳动合同之间规定的一致性。


(二)重视旷工证据的收集、保留

如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需收集以下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旷工:

  • 第一,收集打卡记录、请假邮件、各类聊天软件记录、录音录像、劳动者朋友圈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的事实;

  • 第二,出现旷工情况后,及时通过访谈笔录、检讨书、警告通知等书面形式,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坐实旷工事实。

  • 第三,需注意,旷工天数应当是工作日,用人单位在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收集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证据

如劳动者的旷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用人单位需收集证据,证明确实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国务院的“另有规定”,因此,事业单位解除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


因此,对于与事业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劳动者,如劳动者发生旷工行为,应当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对于与事业单位未建立聘用关系、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整理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作者贺美娟)



(本文来源善世集团(公众号ID:shanshi-hro),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未来3年,请保持能随时离职的能力
哪怕在一家公司待了2年以上,我相信很多人都有离职的冲动。很多人心里都有过离职的想法,但还是要劝大家谨慎再谨慎,因为大部分人离职后都是平级跳、薪酬涨幅一般在10%以内居多。现在大多数的人都缺乏能随时离职的...
2024-04-25 15:34
为什么很多人当上领导后,性格立马就变了?其实都离不开这两点:1、喜欢摆架子;2、展示自己的领导风格。
办公室助理,月薪5000元,周末双休,每天按时上下班,从来都没主动加过班。然后领导说我是不求上进,该主动离职还是默默去加班?
大厂员工吐槽:今天拉肚子,多上了几次厕所,结果在厕所突然听到领导叫自己,让快出来沟通工作.....
跳槽是先提离职,还是收到 offer 后再提离职?过来人的经验告诉你:1、不要到处宣扬跳槽这个事;2、等拿到offer再提离职。
职场霸凌现象,根源就是这些所谓脾气性格好的,忍气吞声造成的。趋炎附势,没有是非观念,恶性循环。
成为领导之后才发现:公司最想裁的,不是“上班总迟到”的,也不是“下班不看微信的”,而是总把这四句话挂在嘴边的人
灵活用工解决了什么问题
非常后悔985本科毕业时拿了30几万的包没去,选择保研。哪知现在才明白,学历敲完了门,就没用了,发展还是看自己。
小镇做题家出身,好不容易考上了985,卷了保研,也进了大厂,但是从去年开始,真的每天工作特别特别难受。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什么意思
大厂leader:面试了个38岁的老哥,眼界和能力都符合,但是我把他挂了,主要是他年纪比我大了一轮,招进来不知道怎么管理
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父母在体制内的,绝大部分都不会优先选择体制内;父母在体制外,劳苦大半辈子的,反而更希望进体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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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无故缺勤,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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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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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认为:

  • 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于旷工解约的认定:

  •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旷工天数问题,在国家层面,除了被废止的《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作具体规定


(一)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遵循司法实践,将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旷工天数设定为累计3天,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邮件、张贴公告、培训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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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注意制度与制度、劳动合同之间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劳动者手册规定旷工3天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约定旷工5天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发生纠纷,劳动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如规章制度有利,则选择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有利,则选择劳动合同。


由此,用人单位将面临比较被动的局面,因此,用人单位需注意制度与制度、劳动合同之间规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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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需收集以下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旷工:

  • 第一,收集打卡记录、请假邮件、各类聊天软件记录、录音录像、劳动者朋友圈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的事实;

  • 第二,出现旷工情况后,及时通过访谈笔录、检讨书、警告通知等书面形式,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坐实旷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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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证据

如劳动者的旷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用人单位需收集证据,证明确实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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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国务院的“另有规定”,因此,事业单位解除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


因此,对于与事业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劳动者,如劳动者发生旷工行为,应当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对于与事业单位未建立聘用关系、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整理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作者贺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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