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班级有问必答中,经常见到询问关于医疗期的问题,因此,整理此文,希望能有所帮助。
文中如有不明确或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各位指正。
1、什么是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期限有多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为方便查看,列表如下: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医疗期能否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医疗期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医疗期满,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
6、除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什么补助?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医疗期是否计算为员工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60楼 迷茫小鹿
医疗期已满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只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人员,那手续有哪些?
59楼 Bella919
感谢分享,特别详细,学习了
58楼 YOUNG999000
很详细,学习了,感谢
57楼 hr小荷才露尖尖角
有疑问 如果员工医疗期在3月5日至9月5日内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到了9月5日,员工累计病休未达到三个月 那么这个医疗期是不是不算 按照新的周期重新来计算呢?
PELLY2015
@hr小荷才露尖尖角:如果员工医疗期在3月5日至9月5日内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到了9月5日,员工累计病休未达到三个月,这个医疗期就不算了。如果员工下一次生病,则计算新的周期。比如上述员工10月5日再次生病,假定该员工医疗期仍是3个月,则新的计算周期为10月5日到第二年的4月5日,该时间段,该员工可以累计休3个月的医疗期。
那个娜
@PELLY2015:那就是累计6个月呗
56楼 melody482
对于医疗期时间计算还是有疑问:按照文中所举的例子,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档9月7日再次请病假的时候,是按照新一期开始计算吗?
匆匆那年1515251
@melody482:我也想知道
PELLY2015
@melody482:按照文中所举的例子,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档9月7日再次请病假的时候,是按照新一期开始计算,新一期计算周期为9月7日到第二年的3月7日(假定该员工的医疗期仍是3个月)。
55楼 我家宝贝叫阿毛
辛苦老师整理分享!非常感谢!
54楼 喜洋洋503
很详细,但有一个地方不太明白,医疗期是否计算为员工工龄?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工龄,可养老保险停不了,工龄还是计算了。现在的工龄以养老保险缴费为准,不以是否在企业工作为准呀?
habibaisu
@喜洋洋503:医疗期是计算在工龄里的
habibaisu
@喜洋洋503:超过6个月的病假,除去病假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现在工龄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在本单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及工资薪金计算上,对于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参考价值不大。
53楼 jiaoxiake
很详细,学习了,感谢
52楼 暗夜无絮
很详细。谢谢。
51楼 晓珺
很详细,学习了~
50楼 寶姑娘
比较详细
49楼 11wanzi
学习了,真是有据可依~~
48楼 雪狐宝宝
谢谢,学习了
47楼 温柔逗妈
学习了
46楼 金兆鑫
赞,学习了!!
45楼 嘌喨寳鋇
谢谢,收藏了
44楼 乌拉小怪
在接触合同时,想要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必须得去相关机构鉴定么?
或者说只有职业病引起的才会给医疗补助费呢?
43楼 云上彩虹
学习了
42楼 小荷月02
感谢秋千笑的总结。这是我们常见的提问。今后我也需要及时总结一些常见案例放在这里随时引用。
41楼 sherry小冰
学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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