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事件改编
2022年1月1日,王大锤入职广西A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个月。
为便于公司内部开展设计工作,2022年4月1日,A公司将王大锤与张三、黄翠花、韦大强等共10人组成微信群组。
2022年4月3日,王大锤将其在微信群组中的昵称修改为张三蜂。张三在群组中发现王大锤新昵称后,便在群组中质问王大锤为何将昵称修改为张三蜂,其认为王大锤有贬低张三形象、含沙射影之意,要求王大锤修改。王大锤称其并无恶意,没有伤害张三的意思,取什么昵称是自己的自有。张三不予认可。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事情闹到A公司高层。
最终高层决定,将王大锤移出工作群组,并要求王大锤修改昵称,不得带有张三蜂字样,否则调离设计岗位。相关工作任务将由韦大强转发至王大锤。
因王大锤被移出工作群组,致使其工作领受、回复流程变长,沟通成本增加,导致工作任务完成度降低,时常出现延迟,经常受到领导责备。故王大锤经常向领导反映恢复加入工作群组,但并未得到许可。
二、问题
如果王大锤拟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A公司恢复其加入群组且自由、合法使用微信群组昵称的权利,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
三、解析
王大锤的诉求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
(一)王大锤和A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故王大锤需要为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和劳动。而公司设立工作群组的目的在于让相关人员的沟通更为直接和便利,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质上,该工作群组是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渠道,是王大锤依约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重要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故王大锤的诉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提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王大锤被退群,被要求修改昵称的情况,实质上是A公司对提供给王大锤的劳动条件予以变更。
而王大锤从工作群组退出后,其工作条件发生剧烈变化,其为A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服务的成本明显提高,对王大锤而言,不仅容易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也容易产生工作失误,对公司而言,工作效率低下,容易产生客户投诉,影响客情关系和服务质量。王大锤被迫退群并未能解决人际关系冲突,反而增加公司内耗,徒增成本。
但不论劳动条件如何变化,劳动条件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故王大锤要求恢复加入工作群组的权利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劳动,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所分配的义务,属于劳动仲裁的案件受理范围。
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和修改工作群组内的昵称必须注意不得带有侮辱、贬损他人的主观故意和表现出明显的敌对意图,否则该微信昵称仍容易引发人际关系紧张,侵害他人人格权、姓名权。
四、律师观点
关于劳动条件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的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条件的变更需采用协商原则,如果协商不成,相关权利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主张,维护自身权益,但也要避免对他人产生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