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历欺诈,相信各位HR伙伴们,肯定并不陌生!这个工作内容是在招聘环节会出现,那么各位HR伙伴们,我们常说的学历欺诈,真的属于“欺诈”吗?大家对欺诈的概念了解吗?对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否了解呢?如果了解了,我们就知道学历欺诈该如何处理了。
学历欺诈,HR要睁大眼睛看清楚了
学历欺诈的纠纷案件,在10多年前比较多,公司因为招人的原因,要求研究生学历,最后招聘了一个本科生进来,这个本科生提供了一份假的学历证书,但是最后公司申请仲裁的时候,却被法院裁决败诉。有的企业HR将提供假学历的员工辞退了,却赢得了官司,为何会出现天壤之别呢?
是你看到的案件有问题吗?肯定没有;是你听的课程有问题吗?肯定也没有。因为各种老师或律师和大家讲学历欺诈的时候,基本上会涉及到案例。所以,是我们HR自己除了理解上的误区,甚至是工作上的误区。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呢,涉及到学历欺诈了,但是各位HR伙伴们,如果能看出这个案例的本质与核心,那说明对学历欺诈这块就比较精通了,如果没有看出端倪来,那说明对学历欺诈这块,还需要精耕细作。
公司上诉到二审法院的时候,明明认为员工属于学历欺诈,最终官司却败诉了?为什么呢?是不是有些“匪夷所思”?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案例中的员工信息、公司信息已经经过虚构替换,非真实信息。
上诉人A公司与上诉人王先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09年7月进A公司工作,2012年9月,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月基本工资2000元,工作时间7小时/天等内容。
2013年9月20日合同期限届满后,A公司与王先生未再续签订劳动合同,且A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先生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关系。2013年11月,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同年12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给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10558.35元、全年加班工资4962.75元、2013年7月31日加班费32.87元。后A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A公司和王先生均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346.3元无异议。
另查明,2013年7月31日,王先生向A公司申请加班2小时,A公司负责人在加班申请单上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当事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原告A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表示不再与被告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告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4.5个月*2346.3元=10558.35元。
二、关于全年加班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劳动者王先生除提供2013年7月31日的加班申请单外,无其它证据证实其全年加班事实,亦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对被告王先生要求原告A公司支付全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2013年7月31日加点工资的问题。因2013年7月31日,被告王先生向原告A公司申请加班2小时,原告A公司负责人在加班申请单上确认。故原告A公司依法应当向被告王先生支付加点工资2000元/月÷21.75天÷8小时×2小时×150%=34.48元。
一审判决:一、原告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先生经济补偿金10558.35元及2013年7月31日加点工资34.48元。二、驳回被告王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决定免交。
上诉人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先生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其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等材料,导致上诉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王先生要求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未根据事实计算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加班单显示上诉人实际每天工作时间比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多1小时,在加班单中的作息时间也明确表明用人单位要求上诉人每天多工作一小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0558.35元及2013年7月31日加班费34.48元、一年的加班费4962.75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A公司上诉称王先生在入职时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其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等材料,导致A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交一份2009年7月18日由王先生签字的《入职告知书》,其中明确试用期两个月,并要求在两日内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包括学历、职称(含专业技能证书)等。从该告知书的内容看,上述资料并非是必须具备的条件,而且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在2012年,在此期间A公司对王先生不能提供上述学历及职称资料应该是明知的,但在试用期满后仍继续用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其对王先生的自身条件是认可的。
因此,A公司认为王先生采取采取欺诈手段导致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因此,A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王先生目前仅能提供2013年7月31日的加班申请单,证明当天存在加班两小时的事实,但对于其他加班的情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的加班费4962.7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位HR伙伴们,你们看出什么问题来了吗?公司上诉之后,被二审法院裁决败诉,学历欺诈还被裁决败诉,是不是觉得很冤枉?那各位HR们,学到了学历欺诈这块的工作要求了吗?
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搞清楚,学历欺诈与法院认定的欺诈会有很大差异,如果我们没将细节做到位,即便员工学历欺诈,也不会被法院认可!
因此,我们必须在员工登记表、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上做一些功课和文章,一旦发生纠纷,让法官们自动认定为是学历欺诈,这样子的话,官司就会100%胜诉。
15楼 小波妞
老师,您没说如何做好这一块的预防性工作,可以展开谈一下吗?
他乡沈冬青
@小波妞:文章里不好展开细聊,内容太多。
14楼 N_梦
打卡学习
13楼 马振娥
学历欺诈的人不能用,诚信有问题
12楼 leahzhou
员工一旦出现有诚信不好的问题,公司是不会把核心工作交给他的
他乡沈冬青
@leahzhou:是的
11楼 嘻x嘻
打卡
10楼 紫芸
学习了
9楼 十二月微凉
打卡学习了
8楼 幸运草王伟华
学习欺诈这个到没有遇到过,其实没有必要,个人能力好的学历可以放宽
7楼 诸葛先生
诚实守信比专业能力和学历更重要
6楼 步步为营
谢谢分享
5楼 小的
打卡学习
4楼 不爱学习
细节要做到位,学会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他乡沈冬青
@不爱学习:是的
3楼 一杆老枪
学历不是硬性条件,如果足够优秀可以不看学历
他乡沈冬青
@一杆老枪:是的
2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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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yinyinyin
打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