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方式与同工同酬
一、“临时工”的时代
“临时工”是对非正式雇用劳工的统称,无需试用直接上岗,以日薪制为主,不享受退休金和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
1.1“临时工”的历史
起源:1950年2月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上海市私营企业雇佣临时工暂行办法》:“凡企业不是长期的连续性的工作,可以直接雇佣临时工,但雇佣临时工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工的20%。临时工每期工作以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而资方仍继续该项生产经营者应改为正式工。”
矛盾:1956年,全国有一万多工人罢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
措施:1957年,《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禁止了企业、单位私自招收流入农民。对于作为临时工的农民的招用,要求通过农业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确定:1964年,《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教育制度》。
规范: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
发展:1991年,《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提出,逐步实现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退休养老基金统一提取、使用。
辞旧迎新:1995年《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至此,“临时工”正式“寿终正寝”,合同期限长短代替了“临时”与“正式”,并完成了华丽的转身: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
(3)、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制定的最大意义在于:正式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公平),也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保关系问题(保障)。
1.2“临时工”之殇
“临时工”往往拿着微薄的工资,享受着最低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派遣时代的“临时工”不与用工单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由派遣公司服务安排,是用工单位的“二等公民”,多是干的多,拿的少。
多数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工作需求时引入“临时工”,工作结束,即被辞退。低工资、没发展,运气好的才会得到一些“年奖”——小费,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早期的“临时工”多来自农村,“编制”、“铁饭碗”、“公平”、“养老保险”几乎与他们无缘。
在编制时代,“临时工”就像HR一样,是名副其实的“背锅侠”;在派遣时代,提供“短期用工”的派遣公司更像“保险公司”一样,博弈着“工伤概率”。
因此,我们期待着,并努力着对《劳动法》的普及和建设。能够让“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能得到应有的庇护。
同样,我们也期待,正在“如火如荼”的“灵活就业”、“灵活用工”,不再是“临时工”的死灰复燃。
二、转型后的用工方式
2.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3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4小结
对于“转型后的用工方式”和题中所问:“想要按照领导要求合法合规的使用该员工,我该怎么做?”,其实真的没什么可说的。
“合法合规”都已列明,操作也很简便,若是想“合法合规”真的不难。但在现实中,我们更多时候是在寻找另一种“捷径”,一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侥幸”。
就像一位牛人所说:“所有最赚钱的方法都在刑法里写着”。我们相信,这并不是我们立法、执法、学法的初衷。当然,寻求法律以外的“捷径”,更不是我们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宿命。
(本篇完)
35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4楼 谁的未来
点赞。
33楼 xiaaaa
学习了。
32楼 资料分享小组组长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1楼 MdENY
家里事多的适合临时工。
30楼 达仁悦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9楼 夏林辰
老师讲的层次分明
28楼 梓涵老爸
生活太难了。
27楼 好豆豆
《劳动法》制定的最大意义在于:正式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公平),也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保关系问题(保障)。
26楼 xiaaaa
是这样的。
25楼 Forraine
明白了。
24楼 Forraine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3楼 陈小娴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2楼 悠然自得的tracy
“临时工”是对非正式雇用劳工的统称,无需试用直接上岗,以日薪制为主,不享受退休金和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
21楼 三茅官方助教
“合法合规”都已列明,操作也很简便,若是想“合法合规”真的不难。但在现实中,我们更多时候是在寻找另一种“捷径”,一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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