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周末工作任务未完成被扣奖金,员工能否申请赔偿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4-25 14:52 216 阅读

五一劳动节将来临。23日,成都青羊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休息日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扣除其年终奖、津贴,劳动者可以申请赔偿吗?

2019年,王某入职四川某公司。2022年8月28日(周日)上午11时左右,四川某公司在微信群要求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于当天(2022年8月28日)下午5时前完成线上学习内容。

王某因当天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于下午5时后才完成公司安排的学习任务,四川某公司以王某未能在下午5时前完成为由,扣减王某的年终奖及津贴。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四川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及津贴。四川某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承担赔偿年终奖及津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劳动合同上约定王某系标准工时制度,2022年8月28日系周日,并非王某的工作时间。王某在休息日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系正当理由,且已于当日完成了学习任务;其次四川某公司在安排本次学习任务前未明确未准时完成任务的处罚后果,事后以新制定并执行的制度来扣减王某的年终奖及津贴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四川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及津贴。

青羊法院最终作出民事判决:四川某公司向王某支付10120元年终奖,以及奖励津贴4800元。

法官认为,近年来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主要原因是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合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要公示。本案中,四川某公司以事后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王某之前的行为,超出了王某的心理预期,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文来源红星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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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王某入职四川某公司。2022年8月28日(周日)上午11时左右,四川某公司在微信群要求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于当天(2022年8月28日)下午5时前完成线上学习内容。

王某因当天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于下午5时后才完成公司安排的学习任务,四川某公司以王某未能在下午5时前完成为由,扣减王某的年终奖及津贴。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四川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及津贴。四川某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不承担赔偿年终奖及津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劳动合同上约定王某系标准工时制度,2022年8月28日系周日,并非王某的工作时间。王某在休息日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系正当理由,且已于当日完成了学习任务;其次四川某公司在安排本次学习任务前未明确未准时完成任务的处罚后果,事后以新制定并执行的制度来扣减王某的年终奖及津贴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四川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年终奖及津贴。

青羊法院最终作出民事判决:四川某公司向王某支付10120元年终奖,以及奖励津贴4800元。

法官认为,近年来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主要原因是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合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要公示。本案中,四川某公司以事后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王某之前的行为,超出了王某的心理预期,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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