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鹿为马新编】市场上,卖家(老板)原本不识鹿,指着鹿吆喝着这是马快来买啊,买家(员工)看了签字确定这就是马并买下,双方实属自愿买卖。而后这笔买卖发生纠纷,到了官府,判官(法官)是按买卖鹿还是马处理这案子?鹿(全日制劳动关系)!真相就是鹿。所以,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最重要的是搞清楚:鹿(劳动关系)和马(劳务/全非日制用工)分别有什么特点,区别是什么?现在法律上不存在临时工这一概念,我们说的临时工,应是指建立劳务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为什么企业跟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还是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全日制)?一、劳务关系企业跟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了吗?企业就无需给员工缴交社保、公积金以及解除关系能避免给予经济补偿金吗?真实案例:A公司与石某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务协议》,但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均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判决:《A...
【指鹿为马新编】
市场上,卖家(老板)原本不识鹿,指着鹿吆喝着这是马快来买啊,买家(员工)看了签字确定这就是马并买下,双方实属自愿买卖。
而后这笔买卖发生纠纷,到了官府,判官(法官)是按买卖鹿还是马处理这案子?
鹿(全日制劳动关系)!真相就是鹿。
所以,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最重要的是搞清楚:鹿(劳动关系)和马(劳务/全非日制用工)分别有什么特点,区别是什么?
现在法律上不存在临时工这一概念,我们说的临时工,应是指建立劳务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为什么企业跟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还是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全日制)?
一、劳务关系
企业跟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了吗?企业就无需给员工缴交社保、公积金以及解除关系能避免给予经济补偿金吗?
真实案例:A公司与石某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务协议》,但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均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A公司与石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且被告买断后仍由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查,被告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原告关系稳定,双方一年劳务合同期届满后,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续订书”,又约定了二年的劳务期限,且被告的劳动是按照原告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并以从原告处取得的报酬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符合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
虽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A公司与被告石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MARK建议:
要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真正区分清楚是比较难的,有些实践中有的案子仲裁认定是劳动关系到了法院一审可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仲裁一审是劳动关系到了二审又成了劳务关系。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首先,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
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稳定性还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5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或者受其控制;
6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基于上面6点,所以我们要跟员工签订劳务合同里面,除了明确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之外,条款尽量照着上面6点反过来写。比如:
1企业管理制度不适用于该劳务人员;
2劳务人员自带劳务工具;
3报酬是根据劳务人员完成的成果及完成日期支付(不具稳定性);
4企业也不对劳务人员考勤管理,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5劳务人员因故不到公司提供劳务的,劳务人员可以另外安排他人代替。
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协议(合同),自备劳动工具,不接受或较少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报酬根据任务完成量确定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很麻烦吧,如果企业要规避应尽的义务,是要花点心思费点劲。当然,也可以多花点钱,直接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员工派遣,是可以把风险部分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但要记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非全日制用工
真实案例:合同签订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最终被裁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B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5263号摘要:关于用工形式的问题。B公司与莫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附件部分有手写“1、非全日制用工,每日不超四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等内容,合同其余文本为打印的格式文本。但B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与莫A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内容,且对莫某是按月计发工资,与其他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方式一样。据此,二审判决对B公司提出其与莫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MARK建议:
非全日制的特点就比较明显: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有两个明显特点:
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所以,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要注意:
1、工资至少是半月一结,同时工作时间不超上述规定(考勤表要有员工签字确认)。
2、企业要跟员工签字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为了纠纷时易举证(劳动关系纠纷采取举证倒置,主要举证责任在企业)
3、一定要为员工缴交工伤保险(这一点各地区还有区别,有的社保局不能单独缴交工作险,有的规定单独交要申请,有的要看非全日制员工是否在其他企业缴交社保,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
三、第三种方案
园区绿化管理和清洁这类工作还有比较方便的操作方案:业务外包。
比如可以找当地的花卉公司公司签合同,把这绿化方面交给他们管理。
现在很多公司的植物都是从花卉公司租的,放在公司的植物统一由花卉公司派人统一管理,比如浇水、养护、更换,价格不贵还方便。
包括清洁工作也可以找专业的清洁公司。
四、写在最后的话
村上春树说: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一份协议来规避责任与风险。
外卖平台在给骑手的协议中注明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认定为劳务关系,所以激励的规则可以由平台说了算;
货拉拉在与货车司机的协议中也把自己定位为中介角色,所以发生了事故(哪怕是人员伤亡)也是第一时间极力撇清关系。
那么,HR在其中又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