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桦公主 2014-03-1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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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111148580cherry:根据我的理解我认为: 1、解聘“退休返聘”人员,这个视符你们签订的协议。 2、公司因经营原因,停工停产在放假期间是需要支付工资,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名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执行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条文:
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解释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
广东省
名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执行日期:2005年05月01日
条文: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