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3-09-15 16:00 286 阅读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30日经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及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弥补现行《办法》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现对《办法》中存在理解分歧的部分条款以及未作规定的条款适时修改、完善,切实指导实务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文件起草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功管理经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的考核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各级政府的考核要求,增加税务、行政审批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职责,为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扩面、内部管理及支持住房公积金建设等各项工作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明确资金使用次序。该《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次序,按照租房优先于购房、提取优先于贷款、保障性住房优先于商品房贷款、首套房优先于二套房贷款的原则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贷款。

(三)增加支持青年群体住房消费的内容。该《办法》首次在缴存职工中加入“青年群体”概念,支持青年群体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加强青年住房安居保障中发挥公积金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现行《条例》虽然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但对单位内部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单位与职工在缴存公积金上经常发生争议。依据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14号、《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规定,对单位内部缴存职工范围予以明确,把残疾职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列入《办法》中。

(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近些年来,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打击震慑此种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该《办法》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采取具体行政措施、设定相应行政处罚,如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三年内的住房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等。

三、相关内容解读

(一)问:退役军人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在我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规定继续缴存并享受使用权益。

(二)问:单位内部提前离岗是否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并领取工资或伤残津贴的人员,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他情形单位不予缴纳

(三)问: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调整年度缴存基数时,是否重新核定

答:不再重复核定。

(四)问: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是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但不可以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在借款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做出贷款审查决定?

答: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问: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如何进行核定?

答:贷款额度的核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价值、还贷能力、贷款期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职工对已提取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由管理中心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文章来源: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sgjj.com/website/gjj-gjjwj-detail.html?seqno=879&itemId=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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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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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及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弥补现行《办法》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现对《办法》中存在理解分歧的部分条款以及未作规定的条款适时修改、完善,切实指导实务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文件起草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功管理经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的考核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各级政府的考核要求,增加税务、行政审批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职责,为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扩面、内部管理及支持住房公积金建设等各项工作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明确资金使用次序。该《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次序,按照租房优先于购房、提取优先于贷款、保障性住房优先于商品房贷款、首套房优先于二套房贷款的原则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贷款。

(三)增加支持青年群体住房消费的内容。该《办法》首次在缴存职工中加入“青年群体”概念,支持青年群体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加强青年住房安居保障中发挥公积金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现行《条例》虽然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但对单位内部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单位与职工在缴存公积金上经常发生争议。依据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14号、《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规定,对单位内部缴存职工范围予以明确,把残疾职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列入《办法》中。

(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近些年来,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打击震慑此种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该《办法》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采取具体行政措施、设定相应行政处罚,如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三年内的住房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等。

三、相关内容解读

(一)问:退役军人是否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在我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规定继续缴存并享受使用权益。

(二)问:单位内部提前离岗是否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并领取工资或伤残津贴的人员,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他情形单位不予缴纳

(三)问: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调整年度缴存基数时,是否重新核定

答:不再重复核定。

(四)问: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是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但不可以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在借款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做出贷款审查决定?

答: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问: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如何进行核定?

答:贷款额度的核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价值、还贷能力、贷款期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职工对已提取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由管理中心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文章来源: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tsgjj.com/website/gjj-gjjwj-detail.html?seqno=879&itemId=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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