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我市出台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规〔2018〕11号)。该《细则》出台以来,对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借款业务的开展,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该《细则》为规范性文件,且今年已过有效期,根据政策法规处的建议,我处对该《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是在“总则”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条:“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区域协同发展对异地贷款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受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影响,往往会对异地贷款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另外,近几年住房公积金区域协同发展特别是同城化发展较为迅速,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中,可能会出台有别于其他城市的异地贷款政策(如由缴存城市受理并发放公积金贷款等),为此单列一条为今后政策调整作铺垫。
二是原《细则》第七条“异地贷款的条件”中第(四)项“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修订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之所以这样修订是因为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职工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断发生变化,如强行规定20%的首付款比例过于“呆板”,机动性不强。
三是原《细则》第十条“异地贷款额度、期限”中第二款“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修订为:“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之所以这样修订主要是因为我市即将启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我市的试点工作在政策设计中已经明确了在其他城市以灵缴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办理我市的异地贷款,也不能参与我市异地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为此专门强调了“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只有异地的“单位缴存职工”才能参与我市异地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这也是为了贷款政策的前后呼应,避免政策“打架”。
特此解读。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文章来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gjj.wuhan.gov.cn/zwgk_10/zc/zcjd/202312/t20231229_2332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