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吧
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写这样一篇文《(绝密)公司打赢官司的内幕大揭秘!》
但是,不喜欢被指指点点吧
所以,这篇文就删除了。
对于此文,给大家造成的困扰,我表示歉意!
我重新换一篇2010年写的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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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三于2009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31日止。2010年9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李四在整理劳动合同时,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快到期,就发给张三一份《续签通知书》,写明:“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与张三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张三仍未与公司续签的,视为张三拒签劳动合同,公司将在合同到期当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三签收了《续签通知书》。2010年10月10日,张三书面回复公司,不同意续签3年劳动合同,只同意续签1年”。李四签收了张三的书面回复。2010年10月31日李四以张三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并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欲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但张三不同意续签,故公司无需支付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三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也要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张三只同意续签1年期限,公司却想续签3年,因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应按原来的1年合同期限进行续签。如果非按公司提出的3年期限续签劳动合同,属于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变更了合同期限,而变更的话,公司应该当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其没有维持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评析:
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多月向张三发出《续签通知书》,提出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如期满前张三仍未与公司续签的,视为张三拒签劳动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向张三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到达张三时生效。若张三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同意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但张三并未对公司提出续签3年劳动合同的要约做出承诺,相反,张三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只同意与公司续签1年的劳动合同,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新要约。公司对于张三做出的新要约亦未予以承诺,故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在用人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者是否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呢?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提出的期限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其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虽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是,案件中,公司并未降低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条件,如:工作岗位、职位、福利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不论该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比原劳动合同是长了还是短了,该期限也与上述劳动条件并不相干,因此,公司提出的期限不属于续签劳动合同中的降低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张三应当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属于张三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张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0楼 咸蛋超人6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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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代达罗斯3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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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小飞飞飞飞飞
老师,我们支持你。
46楼 Learneding
我觉得绝密文章挺好。思路清晰,够显专业。一看就懂,没那么绕。
虽说很多人出于什么道德角度来指点,褒贬不一吧。还是比较支持该案例的处理方式(毕竟站的角度不同)
咸蛋超人6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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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曹锋
哥哥,我还是挺你,不需要理由!
44楼 小新的丸子123
今天早上打卡,第一个就看冼老师的文章,受益,很真实的文章,下午忙完工作准备再看一遍的,结果没有了。冼老师的文章很多案例,没有那么多空话和鸡汤。
43楼 a79a3588
还好,复制下载了,想要朋友准备交换资料哦。。。。。老师不会介意吧
欧罗巴14808
@a79a3588:能否给我看看你复制的呢,学习下呢
关羽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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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9a3588:也想学习一下老师的绝密文件,怎么交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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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5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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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蛋超人6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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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靈堔處
我现在才来,感觉错过了1个亿。
41楼 靈堔處
我现在才来,感觉错过了1个亿。
40楼 三只松鼠111
老师不必在意大家的指指点点,网络世界本身对一件事情都是褒贬不一。那要看来找你的这位客户是企业还是员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嘴长在大家身上,我就不相信下边留言的如果是那个单位的HR他不希望自己的企业赢吗?曾经仲裁一个就要赔偿半个月的,我都睡不着一直在思考拿出什么样的证据,因为我们HR深深的知道如果这个胜诉了那接下来的会更难处理。互相理解吧~不过老师的思路还是独辟蹊径呢
39楼 自由的射手
发生了什么 刚看的那一篇突然变脸了
关羽10801
老师,我来晚了,没看到,好期待您发的那篇文章,恢复回来吧
38楼 伊人在凯圣
上一篇还没来得急看就删了!o(╥﹏╥)o,难怪找了半天找不到
37楼 黑米粥2
之前单位里签的合同,都不按照真实工资写,写的基本工资,说没关系的,然后发的是真实工资。当时还觉得企业这样无任何意义,读了冼律师的文章,看来意义重大啊
咸蛋超人67388
@黑米粥2:这份绝密资料,同仁能否发我一份?感谢感谢!984182499@qq.com
36楼 耀眼的山茶花16101120
删了还能去哪里看吗?
伊人在凯圣
@耀眼的山茶花16101120:同问!
35楼 元亮
没有举证倒置一说?!
34楼 sunlike
作为职场人,我觉得要学习更多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不一不小心就会被企业套路。
33楼 Crystal_WY
不知大家为何对冼律师第一篇文有意见,大家若是不认可,可以不这样操作。更何况这只是出于好意提供给我们一种思路,角度确实蛮新奇的,佩服。咱们HR日常碰到撒泼耍赖的员工也不是没有,你治不了,别人提供思路帮你治,不好吗?
32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31楼 xiaozaiyiqi
冼老师您好!请问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里,迟到第四次时开始翻倍,第五次就是第四次的翻倍,比如前三次是10元/次,第四次是20元,第五次是40元,第六次是80元,第七次是160元,第八次是320元,以此类推,这个制度合法吗?公司有个员工迟到12次,扣款比较多,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该怎么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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