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案例改编
2023年8月1日,广西南宁A公司与王大锤协商,拟解除与王大锤建立的劳动关系。王大锤于该公司中工作已满十年,月均工资为10000元。
经口头协商,A公司与王大锤达成一致,约定于2023年8月5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协议,A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王大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0元。
2023年8月3日,王大锤应公司要求,以个人发展为由向公司出具一份辞职申请,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并未盖章。
截至2023年8月31日,王大锤仍未收到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十分紧张。经王大锤催促,A公司才于2023年9月3日付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0元。
二、实务提醒
王大锤和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客观且真实,但是对于劳动者王大锤而言,是非常悬乎的。
(一)王大锤与公司属于口头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项;
(二)王大锤出具一份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辞职的文件;
(三)王大锤单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并未盖章。
上述几点,都反映出劳动者在签约过程中未注意签约细节。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签约建议
(一)协商过程应该留下对话记录或者对话痕迹,避免查无此证。
(二)双方达成解除协议的相关条件时,劳动者如需向用人单位出具不符合解除协议实质内容的相关文件时,应当积极沟通,表明出具该文件的前提条件。
(三)在签署解除协议时,应当拍照并向公司相关人员反馈,并积极沟通用人单位盖章的时间,避免发生用人单位反悔,利用劳动者已经出具辞职申请的情况而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果有条件,可以让用人单位先盖章,劳动者再签字。
签约无小事,细节很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