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海宇、龚铖铖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张某某自述2017年6月19日入职中悦建筑公司,工作岗位为景观设计师,税前工资为15000元,税后工资为1313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中悦建筑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3月31日,张某某离职,同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中悦建筑公司支付张某某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0730元(13130×8+13130÷30×13=110730)。
中悦建筑公司答辩称: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原件在张某某本人保管期间丢失,由于中悦建筑公司一直未承接到园林景观业务,张某某在职期间主管公司的行政工作。公司自成立至今,所有劳动合同均妥善保管,仅张某某的劳动合同丢失,中悦建筑公司是收到仲裁通知之后发现的,对此张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裁判结果:判决深圳市中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8825.39元(10578.51元/月÷21.75天/月×9天+10398.51+10578.51元/月×7个月)
中悦建筑公司不服该裁判结果,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中悦建筑公司无需支付张坤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8825.39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悦建筑公司应否支付张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为,中悦建筑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张某某负责行政工作而导致其劳动合同被丢失,中悦建筑公司应对其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中悦建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某具体负责保管劳动合同的行政工作,而且,即便张某某负责保管劳动合同,中悦建筑公司亦需另行派人保管张某某的劳动合同,故中悦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未能提交其与张某某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不能责任。原审判令中悦建筑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核算的二倍工资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8)粤0391民初2525号,(2019)粤03民终3734号
律师建议:
-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一旦遗失无法举证,将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 用人单位安排其员工保管劳动合同的,可以将该员工自身的劳动合同另行保管,以免出现监守自盗导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特别说明:有些案子,如果员工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如果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会认定员工失职且违反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段海宇,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