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解除看证据:
A公司以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单方面与林总解除劳动合同,那先要看A公司做出此项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才可判断A公司此举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看来A公司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A公司要想单独解除与林总的劳动合同,要依据以上法条的话,则需要澄清以下事项:
第一,A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A公司肯定会说——我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林总所在的战略企划部被撤销,林总任职战略企划部经理,企划部撤销了,这还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左一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且慢,因为题干提供的信息有限,还真不能依据简单的题干所叙述就确定这种组织架构调整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左一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二十六条中对“客观情况”予以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该说明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分为两大类,即“发生不可抗力”及“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其中对第二类情形采用了举例说明的方式,“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同时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经济性裁员情况。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A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整并不属于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第二,A公司是否已经与林总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从题干可知,A公司对于林总采取的不是协商的态度,而是采取的单方面告知解约的情况,所以从这一点上,也不满足法条要求。
第三,A公司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新协议。
从题干可知,A公司单方面通知林总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跟林总协商更不要提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新的协议方案。
综上,A公司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单方面解除与林总的劳动合同是不适用的。
二、双方解约要合法
A公司的HR可能会问了,那我们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单方面解除与林总的劳动合同是不适用,应该如何来解除与林总的劳动合同呢?
记住,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其实就此形势,A公司可以跟林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付经济赔偿金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个过程要合法并且要签署相应协议。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上可见,A公司完全可以尝试与林总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还要依法给付林总经济补偿金。
如协商不一致,林总无法接受A公司的做法呢?那可以参考如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上可知,A公司如果采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林总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A公司应该继续履行;那A公司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林总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林总可以拿着双倍经济补偿金离开。
Tips:组织架构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公司无法适用相应法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Tips:A公司要想跟林总解除劳动关系,最佳方案就是协商一致解除,当然要有相关的协议与经济补偿金作为配套,总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
29楼 开水白菜
题干中可得知的就是企业对林总采取的不是协商态度,而是采取单方面告知,这是不合规定的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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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浪子辉辉
打卡
27楼 King洛飞
我还有见过那种公司就是岗位撤销,因为不想做补偿金的赔付,便用调岗来操作,然后逼迫员工主动离职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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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songzi
hr真诚的沟通很重要,对员工表达能力的肯定,并且也要向其告知公司的情况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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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木郎神君
HR要做的就是尽量说明裁撤原因,也不要让员工觉得是是自己能力不行,积极协调协商,了解员工的想法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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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Alie
最好的方法自然就是做经济补偿了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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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廖不清楚
如果是强行调岗或者直接强行离职,不与员工协商的话,员工掌握证据后是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的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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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junliyu
打卡
21楼 天使小草
感谢分享
20楼 老松鼠
A公司完全可以尝试与林总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还要依法给付林总经济补偿金。所以无论结果如何,依法处理是最好的方式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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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花开一城
考虑的非常全面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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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清风云骐
谢谢老师分享
17楼 习习春风
学习了,我之前以为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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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xudashao2006
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协商的结果如何,过程都要合法并且签署相关协议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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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李枭
干货满满
14楼 1172379998
一定要是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当事人情况,我觉得这算是很人性的方式了,至少让人有预期准备
大卡
@1172379998: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3楼 生活拼图
又深刻掌握了一遍这块劳动法的知识,还是很有帮助的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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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Passerby薄情
最好的方式就是与当事人们协商,要不就是调岗,要不就是做好经济补偿金准备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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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S_1326083947
所以综上所述就是,企业并不能以组织架构调整而强行辞退员工,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大卡
@S_1326083947: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0楼 小肚肚
所以说组织架构的调整是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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