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我来说运气不错,好消息不少。其中我的新书《企业灵活用工实操手册》在各位小伙伴的支持下马上叕要进行加印了,说明大家对于“灵活用工”这个事情本身充满期待。充满期待的同时其实我也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理性和中立,所以我会很客观地去看待这个所谓“新业态”的,以至于有个battle活动中,我要担任“灵活用工灵不灵?”这个话题的反方,也就是不灵的地方。
回归主题,说实话,最近我遇到不少类似这样的员工:他们享受着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待遇;享受着法律之上的优待;却把这个视为理所应当。他们并不是碰瓷,而是那种“何不食肉糜?”。比如某外企宣告破产,已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436,550元,并提前30天通知,所有流程手续到位。你猜怎么着?员工把单位告了!要求单位支付两倍436,550元!这不摆明着是浪费司法资源麽?最终显而易见员工败诉,我强烈建议法院直接给俩耳刮子,让员工醒醒。
第二个员工,于1991年11月1日至M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M公司向马晓庆支付经济补偿金386,770.55元。2005年9月5日,员工重新入职M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到这儿其实我还是挺淡定的,尽管也是有点羡慕员工的,可是看到后来就让我很无奈。2015年9月6日起员工休病假,2017年9月18日员工返岗,共计休病假498天,然后单位调岗调薪,幅度其实并没有多少,下降了10%不到,已经是灰常良心了。结果员工回复“不太能接受这种大幅度的降职降薪”。我直接大呼一句“比HR还不干人事儿”!
这两个案例包括话题中的事例,都反映了一件事情:员工忘记了法律,而把搞特殊,优待视为了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以前有一句俗话叫:“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同样的,企业搞法律化是本分,搞特殊化是情分。
关于案例中年假和事假的法律化和特殊化的规定相信各位HR小伙伴都相对比较清楚,或者可以看看其他老师们的解释说明。按照老规矩,我们依然会从话题出发,衍生一下说点别的东西。
我们都知道企业用工管理中会存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规章制度三种典型的用工管理形式,我们也都清楚法定效力>约定效力>规定效力。实际上法律规定就是本分;而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就是情分。为什么这么理解?在企业实务管理中又有什么作用呢?
首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是底线,换句话说法律规定的一般都是最低标准,这也是为什么法定效力会是最强的原因。连法律规定都不遵守,那叫没有下限,这个法律规定企业需要遵守,劳动者个人也需要遵守。劳动法律虽然看上去偏向保护劳动者,可是如果大家觉得劳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那就大错特错了。关于这点,我会在个人主页中最近上传的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多节微课中就有很好的诠释,建议大家可以共同探讨。
既然劳动法律的立法本意并不是针对保护劳动者的,所以遵守底线是必须的。而人力资源管理中体现人治的地方就在于合同约定以及规章制度的设定了。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设定要灵活,可以搞特殊,体现出情分;也可以不搞特殊,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我看到过许多企业的合同,制度都是直接down或者copy别家的,挺本分的,就是缺了点情分。
从法律化到特殊化属于由俭入奢易;从特殊化到法律化属于由奢入俭难。就像经济好企业赚钱的时候年底20薪都不是梦;经济下行企业亏损的时候基础工资打折都是常态。从HR的角度来说,既要理解企业为什么发生这样的变化;也要理解员工为什么发生这样的变化。HR要充分的让员工认识到什么是法律化?什么是特殊化?例如入职1年员工5天年休假是法律化;而企业给了5天福利年休假属于特殊化。给员工发钱要解释清楚发的是什么钱,为什么发这个钱,否则员工就会因为接下来没有发钱而有疑惑和意见。
有人会问,这是不是要给员工普法了?这里我建议HR小伙伴不要害怕给单位里的同事普法,因为你不普法,单位同事就没地方,没渠道,没方法普法了?甚至如果让同事通过错误的方式(例如现在不少抖音里所谓的普法说企业今年开始可以不用和员工签劳动合同,而签劳务合同了)普法,然后以讹传讹,会给单位造成更大的骚动和慌乱。
又有人会问,我们单位确实违法了,给员工普法了那单位不是要倒霉了?帮助单位朝合规路上越走越近没什么不好的,毕竟这是大趋势;而且作为HR自己也是员工,如果今天HR自己被单位违法操作了,你会怎么办?
还有人会问,要合规的话老板找法务或者律师不就行了,还要HR来提干嘛?法务和律师能做的是本分,HR能做的是情分。而情分是要建立在本分的基础之上的,单位都做不到本分了,更别提情分了。所以关于公司“今年春节期间所有员工不得请事假、年假,统一按国家规定放假7天”大体上是遵守了本分,只是不讲情分了而已。而HR该怎么办呢?至少应该和员工解释清楚这其中的道理—安抚员工的情绪—征询员工的想法—在本分的基础上尝试开发其他可行的情分。
42楼 漫漫倾罗
我的看法有点不同。我对案例的理解是:依照规定放假7天是合法的,但不批准事假/年假?这个我找不到什么法律条例来支撑。我觉得题目的重点可能是在于不批准事假/年假?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香无尘7438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以年假安排在哪一天,决定权在单位。关于事假是否批准,决定权也在单位。考虑到事假的特殊性(例如最近比较热门的那个父亲死亡的案例),所以我最后说大体上遵守了本分。
41楼 巴小六
从HR的角度来说,既要理解企业为什么发生这样的变化;也要理解员工为什么发生这样的变化。
39楼 phanlau
老师讲的好
38楼 SCUMBAG
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
37楼 华宜衣架
点赞
36楼 vanfr
实际上法律规定就是本分;而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就是情分。
35楼 S_1342262106
深表认同
33楼 努力的混混
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的设定要灵活,可以搞特殊,体现出情分;也可以不搞特殊,完全按照法律规定。
32楼 DorisXu
学习一下
31楼 1113034429
有道理
30楼 fslhy
何不食肉糜?哈哈。
29楼 风尚化妆培训
对
28楼 杨世伟123
老师讲的对
27楼 maryly
首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是底线,换句话说法律规定的一般都是最低标准,这也是为什么法定效力会是最强的原因。
26楼 丫咪子
他们享受着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待遇;享受着法律之上的优待;却把这个视为理所应当。
25楼 飞雪宝贝
学习了
24楼 yafang
员工忘记了法律,而把搞特殊,优待视为了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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