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人员变化、劳动者自身原因,希望对个别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通常情况下,员工也不愿意到自己不喜欢、不擅长、不熟悉的领域重新开始、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因此,用人单位通常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来解除劳动合同。孰不知,这样轻易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人力资源部在调岗前应当谨慎评估调整岗位和地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综合判断做出决定,做到调岗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愿意服从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员工,包括主动申请岗位调动的员工,应当让员工在人事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再额外发出调动通知。人事变更申请表添加员工签字栏和签字认可人事变更的备注语句,员工签字后持该表前往报到。
对于不愿意在人事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的员工,视为拒绝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建议遵循以下处理方式:
公司应当以书面调动通知的形式告知员工,即使员工不愿服从调岗,也应想办法让员工签字领取调岗通知。员工本人不领取调岗通知的,可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且拍照固定证据。
在调动通知内容上,写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调动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调离原岗位时间、就任新岗位的时间,调岗理由分别参照以下两点: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撤销)等法定情形的,应在调动通知中明确法定理由。
对于工作需要、个人情况一般情形调岗的,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而进行工作岗位调动。
在调动通知中特别声明:员工应遵守公司合理的调动岗位,对岗位调动持有异议的,应先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同时以正当合理的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和申诉,但不得以拒绝出勤、出岗等方式停工、怠工或不履行职责。未实际到岗位工作的,无论是否出勤、是否在工作内均视为旷工。
员工拒绝就任新岗位的,原直接主管和人力资源部人员应尽力人性化劝导员工就任新岗位,在形式上履行协商说明义务,尽量体现协商的形式和方式。对于员工心有怨言、拒绝签字但仍就任新岗位的,公司在下个月工资单上应特别注明员工新岗位名称,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对于员工未到新岗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警告,及时履行通知员工报到就任新岗的义务。对于员工超过调岗期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的,出于审慎考虑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与员工第二次调动通知。一次或两次调动通知后,员工拒绝服从调动的,人力资源部应从合法性角度和合理性角度谨慎评估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需制定正式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
企业一定要制定正式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同时要求入职者在岗位说明书上签名确认。否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一个正式明确的岗位要求,又缺乏相应的证据,就容易陷入劳动纠纷。
如实告诉劳动者企业情况
很多HR为了吸引应聘人员,只挑企业好的方面说,隐瞒不好的情况。对此,非但对招聘工作没有帮助,还可能因为劳动者入职后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HR先前描述的相差太远,导致离职率的上升,甚至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审查应聘者情况
实际操作中,HR应该注意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的真实性,高层人员职位还应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应聘者与其他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有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要求求职者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声明:其本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如有虚假,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若有与其他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由其本人自行负责相关责任。
试用期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现实中,有部分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很喜欢与劳动者一律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或超标约定试用期,以为对自己有好处。殊不知,这样做很可能要承担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