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回复: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2-27 15:07 449 阅读

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能否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1-09 回复时间:2024-01-12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案例观点】

(2023)新40民终645号判决:劳动者同时建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完整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有一定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恰恰从反证了同一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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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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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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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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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案例观点】

(2023)新40民终645号判决:劳动者同时建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完整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有一定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恰恰从反证了同一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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